新冠疫情衝擊大,中小微企業如何突圍經營困境?

作者:林琳 陳宇 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2020年初至今,抗擊新冠疫情已經演變為全民“戰疫”,我國經濟的發展勢必會因此遭受嚴重的不利影響,首當其衝的便是因新冠疫情而陷入經營困難的廣大中小微企業。為中小微企業尋求“戰疫”之下遲延歸還金融借款的應對之策、之法,相信會為其熬過寒冬提供一定助益!

“戰疫”之下的金融扶持政策


新冠疫情暴發以來,考慮到金融借款人的現實困難,特別是出於幫扶中小微企業共克時艱的目的,中央及各地政府部門、銀行機構快速反應,出臺了自宏觀指示到具體幫扶措施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主要列舉如下:


(一)宏觀指示性文件


1.《關於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10號)


該通知由銀保監會於2020年1月26日發佈,主要內容為:“……對於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2.《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髮〔2020〕29號)

該通知由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五部門於2020年2月1日聯合發佈,主要內容為:“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感染新型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一年,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加強制造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等重點領域信貸支持……”


3.《關於支持金融強化服務 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財金〔2020〕3號)


該通知由財政部於2020年2月2日發佈,主要內容為:“加大對受疫情影響個人和企業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力度……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在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優先給予支持……優化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融資擔保服務……幫助企業與金融機構對接,爭取儘快放貸、不抽貸、不壓貸、不斷貸……對於確無還款能力的小微企業,為其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及時履行代償義務,視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時限,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代償損失。”


(二)銀行機構幫扶措施


除了上述宏觀指示性文件外,各大銀行也快速出臺了對受新冠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的幫扶措施,主要如下:


新冠疫情衝擊大,中小微企業如何突圍經營困境?

通過研究上述政策性文件及幫扶措施可知,金融領域目前的幫扶舉措更側重於對受疫情影響的宏觀經濟下滑層面的各企業、因政府管制未能復工而收入受到嚴重影響的個人等提供的融資支持,而對於受新冠疫情影響陷入暫時性困難的借款人,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如有延期還款等需求應如何處理,目前基本只有不甚明確的原則性規定。


何謂金融借款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業或者組織為借款人所訂立的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其一,貸款人應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貸款通則》,金融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應是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目前主要包括: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財務公司、信用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


其二,雙方的主要合同義務是金錢給付,即貸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借款,並由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息和期限還本付息;


其三,金錢債務一般不存在客觀履行不能的情況,正因如此,在金錢債務未能及時履行時,無論延遲履行是因何種原因引起,債務人一般都應負延遲責任。


正因金融借款合同具有上述特點,相較於租賃合同、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國際貿易合同等而言,金融借款人是否能夠履行合同義務與新冠疫情之間的聯繫並不直接,在新冠疫情下中小微企業是否能夠延期還本付息存在疑問。


“戰疫”之下中小微企業遲延還款的違約責任承擔


金融借款人遲延還本付息勢必構成對借款合同的違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在新冠疫情背景之下,對金融借款人遲延還款違約責任的分析,還需考慮“不可抗力” “情勢變更”與“公平原則”能否適用。


(一)何謂“不可抗力”?


1.新冠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我國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主要見於《民法總則》第180條以及《合同法》第117條、第118條。根據上述規定,“不可抗力”應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應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針對“不可抗力”問題的認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於2月10日的答記者問中表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現已失效)第3條規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和第118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由此可知,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帶來的影響本身從性質上符合法律對“不可抗力”的定義,應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


2.金融借款人是否具備“不可抗力”的免責事由?


新冠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與個案中是否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系不同的概念。根據上述法工委發言並參照非典期間的相應規範可知,雖然新冠疫情可認定為“不可抗力”,但具體個案中是否可以該理由免責仍需具體分析,即新冠疫情是否直接導致了借款人無法按期還款的法律後果,以及“不可抗力”在借款人無法按期還款的因果關係中所佔的比重。


由於金融借款人需承擔的為金錢給付義務,而非生產加工、提供服務、工程建設等更易直接受新冠疫情影響的合同義務,因而絕大多數金融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款的內在邏輯為:因新冠疫情原因導致無法復工、經營能力受阻但仍需持續承擔房屋租金、員工工資等必要成本/無法按期復工導致個人收入嚴重下降,企業/個人的還款能力受到嚴重影響。為此,金融借款人遲延還款行為與新冠疫情之間的因果關係是間接的,甚至極易因其他因素而否認該因果關係的存在,如:借款人所處地區、行業及適用的延遲復工政策是否必然導致其經營活動無法開展等。


我們認為,新冠疫情對金融借款人的影響實質系“履約困難”而非“履行不能”,在沒有特殊事由(如銀行系統停止營業致使借款人無途徑可以還款)足以證明借款人遲延還款與新冠疫情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的情況下,金融借款人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全部或部分遲延還款責任的可能性較低。


(二)“情勢變更”與“公平原則”


1.何謂“情勢變更”?


我國關於“情勢變更”與“公平原則”的規定主要見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根據上述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2.新冠疫情下是否可適用“情勢變更”與“公平原則”處理金融借款合同?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現已失效)第3條規定:“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


雖然金融借款人的還款行為與新冠疫情影響一般並不具備直接的因果關係,但從法律的公平原則角度出發,如金融借款合同雙方因新冠疫情發生,利益無法自行協商調整到公平狀態,金融借款人可考慮通過“情勢變更”與“公平原則”,主張對原借款合同的還款期限及還款利息等主要內容進行調整。也正是基於此考量,銀保監會及銀行機構出臺的各項政策中也存在主動承諾合理延長還款期限或對還款利息進行調整的情況。


我們認為,中央及各地政府部門、銀行機構紛紛出臺的幫扶政策,為金融借款人以“情勢變更”與“公平原則”為由主張對還款責任進行部分調整提供了一定基礎,即便最終進入訴訟程序,也將存在適用的可能。


“戰疫”之下金融借款合同的應對之法


基於前文對遲延還款違約責任的分析,對於恐將遲延還款的金融借款人,為儘可能規避風險及損失,有以下應對之法:


(一)切勿單方依據政策性文件延期還款


雖然對金融借款人的幫扶政策性文件已陸續發佈,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上述文件法律位階較低,僅能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具體政策制定產生一定的指導作用,而並不具有強制效力,更不會直接影響具體金融借款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該等政策性規範文件並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中明確的民事訴訟案件中可以直接引用的裁判依據。為此,金融借款人在未取得貸款人許可的情況下,切勿單方直接依據上述文件而自行延期還款,否則將面臨違約風險。


(二)主動積極與貸款人溝通


如金融借款人確因新冠疫情原因無法按期還本付息的,應儘早主動與貸款人協商應對措施,如延展還款期限、調整還款利息等,特別是對於已有政策性文件出臺的貸款人,如金融借款人符合幫扶條件,應主動與貸款人溝通並按要求提供受新冠疫情影響的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借款人可向貸款人主管銀保監局及上級單位報告情況。


(三)注意留存相關證據


無論出於與貸款人溝通的目的,或是為將來或有的訴訟做準備,金融借款人應對以下證據予以留存,以備不時之需:


1.因執行抗擊新冠疫情的相關命令而停工、停產等對借款人還款產生障礙的證明資料,如政府、園區下發的關於推遲復工的相關通知,借款人負擔的人力、房租成本等。


2.對於借款人是自然人的,如果借款人是新冠肺炎患者:住院治療的,需留存住院證明、診斷證明、出院證明;被隔離留觀的,要留存隔離通知等相關證明。


3.因執行抗擊新冠疫情的相關命令而直接導致借款人無法履行還款義務的證明資料,如金融機構還款途徑關閉致使借款人無法還款。


4.借款人就延期還款等事宜與貸款人之間的溝通往來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書面函件、往來郵件、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快遞面單等。


結語


2020年2月14日召開的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佈會上,銀保監會再次強調:特殊時期將對金融借款人,特別是小微企業採取合理協商還本付息方式、倡導銀行適當減收利息、鼓勵貸款逾期暫不影響信用記錄等扶持措施。


正如銀保監會再次加強了對中小微企業的幫扶力度,抗擊新冠疫情從來不是某一個人,或是某一個企業獨自的“戰疫”。凜冬終將過去,待到春回大地之時,再回首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除了那些偉岸的身影外,整個國家和全體國人的守望相助也必將成為所有親歷者心中永恆的烙印。中小微企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必將成為紅花下最亮的那一抹翠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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