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醫院外購藥 醫生不得指定藥店或藥房

醫院外購藥 醫生不得指定藥店或藥房

不少患者看病時,曾遇到過這樣的情況,醫生開處方時,會叮囑患者有些藥醫院裡沒有,需要去院外指定的藥店購買。不少患者對此頗有微辭:“怎麼醫生開的藥,醫院沒有?”“難道醫生和藥店有什麼利益關係?”

未來,這種指定藥店、藥房購藥的做法將不被允許。5月21日,北京市醫管局發佈新規明確,醫師為患者開具外購藥品處方時,不得指定患者去特定的藥店、藥房或其他醫療機構購買。

(一)院外購藥須患者知情同意

外購藥品,指醫師在醫院內開具的處方(醫囑)中,醫院目錄內未涵蓋的,需要患者到院外購買的藥品。

新規要求醫院制定外購藥品的相關管理制度,對於醫師認為必須使用,醫院目錄內無替代藥品等特殊情況,確需醫師開具外購處方或使用患者外購自帶藥物的情況進行嚴格管理。對臨床必需,個別單例患者,使用目錄外藥品,需醫師為患者開具外購藥品處方時,醫師應嚴格履行書面告知,明確告知使用範圍用途及相關注意事項,開具外購藥品處方前應經患者或其授權人同意並簽署知情同意書。醫師不得指定患者購藥的藥品經銷企業(含醫院自費藥房、自辦藥店)或其他醫療機構,並應告知患者外購藥品必須從正規的醫療機構或正規的藥品經銷企業購買,提醒患者索要和留存有效購銷憑證。

(二)不得誘導強迫患者院外購藥

新規要求嚴格實施患者外購處方監控,醫院藥學、醫務、人事、行風、紀檢等部門,應加強工作聯動,對患者外購藥品的處方(醫囑)進行監控,對外購藥品開具和使用進行記錄,實施患者外購處方(醫囑)點評,每月彙總並在一定範圍內公示開具的處方中所涉及外購藥品的目錄、品規、數量、處方醫師以及點評結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嚴禁醫生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嚴禁開單提成,嚴禁違規私自採購使用醫藥產品,嚴禁收受回扣、提成。違規者依法依紀依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按照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市屬醫院醫師不得誘導或強迫患者到醫院投資、出租場地經營藥品器械的場所及院外購買藥品、耗材和輔助醫療設備;要將開具外購藥品處方行為納入行風建設A類風險點,嚴格要求,定期約談,加強管理。

市屬醫院對所舉辦的涉藥下屬經營機構應嚴格管理,醫院領導班子成員、內設機構領導人員及藥學部工作人員不得在涉藥下屬經營機構兼職。同時,保證醫院黨委對涉藥下屬經營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一票否決權。醫院要及時制止並糾正涉藥下屬經營機構冒用醫院名義從事違規經營活動或其他損害患者權益,損害醫院形象或聲譽的行為。

(三)優先使用醫保用藥

規定要求市屬醫院藥品目錄應覆蓋醫院診療範圍及臨床所需的藥物,並予以配備,保障患者需求和安全合理用藥。優先遴選與使用《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收錄的品種,臨床必需的藥品(含自費藥品)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審議通過應進入醫院藥品目錄。

醫院要完善藥品臨時採購制度,在診療中如遇臨時需要的藥品,包括急診、危重患者的搶救用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用藥;疑難雜症和特殊病例的救治用藥等,必須採購醫院供應目錄之外藥品時,按照醫院臨時採購規定執行。

醫院還要防範住院患者使用自備藥品的安全風險。醫師應全面瞭解患者在用藥品情況,注意患者用藥安全,必要時應請臨床藥師會診或向諮詢藥師諮詢。醫師應詳盡採集住院患者當前用藥情況,遇有住院患者使用未經住院醫囑必須使用自備藥品的,應進行安全風險書面告知,並嚴密觀察病情,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予以處置。

記者 | 劉歡

圖片來源 | 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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