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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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相對應的事實與理由也可以變更。關於增加訴訟請求,依據民訴法的司法解釋,可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可以合併審理的,法院應當合併審理。無法合併審理的,需另訴解決。

關於新證據,依據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原民訴法第125條,新修改後的民訴法第139條規定的新證據是指,一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因客觀原因在舉證期限內和准許延長的期限內無法提供的證據。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二審法院准許當事人原調查取證的申請並調取的證據。

一審、二審提交的新證據,可以分別在一審、二審開庭前或開庭審理時提交,如果屬於庭審後發現的新證據,而且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或者針對庭審爭議焦點和待證事實法院認為需要補充的證據,可以庭後提交。

再審可以提交新證據。如果再審理由僅為“發現新證據”,依據民訴法第200條規定,只有在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情況下,法院才會裁定再審進入再審程序,所以再審申請中提交的新證據,首先要通過再審審查是否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周福好律師


根據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司法解釋: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何為屆滿?一般我們立案後或發出傳票時,審判庭會同時發一份“舉證責任通知書”給當事人,裡面列舉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舉證時限、申請鑑定時限,申請法院調取證據時限等等,一般開庭前十五天為屆滿日,所以,我們當事人不應疏忽“舉證責任通知書”的內容,這是法律給予你的權利。


律師達人


首先回答您,民事訴訟中是可以變增加、更訴訟請求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綜上,可見,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是可以的,時間是法庭辯論結束前。同時,在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時,相應的理由也是要有變化的,可以在變更申請中一併闡述。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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