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 離婚糾紛中的房屋分割:典型案例分析(五)

案例9 離婚協議雖履行,未辦離婚也無效

案情介紹:

林先生和孔女士結婚多年,積累了豐厚的財產。孩子上大學後二人漸漸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幾次想要離婚。

2015年8月,兩人在一次激烈爭執後,決定協議離婚,並簽署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協議書約定二人婚後購買並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兩套房屋,一套歸林先生所有,一套歸孔女士所有。簽署協議後的次日,雙方就前往房管局完成了房屋權屬的變更登記。

由於雙方工作繁忙,一直沒有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2015年9月,孔女士發現林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婚外情,她覺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傷害,要求改變原來的房屋分割方案,林先生應當淨身出戶。林先生認為房屋已經按照離婚協議進行了分割,已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孔女士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共同財產分割上述兩套房屋,均由孔女士個人所有。

公證員說法:

離婚協議與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區別,它既有身份關係的約定,也有財產關係的約定。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協議屬於典型的附生效條件法律行為,只有生效條件(登記或者訴訟調解離婚)成立時,離婚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林先生和孔女士雖簽署了協議,但未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並未發生法律效力。

離婚糾紛中的房屋分割:典型案例分析(五)

案例10 婚後受贈避爭議,具體傾向要明確

案情介紹:

孫先生父母早年離異,一直由爺爺奶奶撫養長大。工作後由於無房居住仍和爺爺奶奶住在一起。老人特別疼愛孫子,孫先生也非常孝順,一直無微不至地照顧老人生活。2014年孫先生和鄧小姐結婚,因雙方收入水平均不理想,婚後兩人依然和孫先生爺爺奶奶居住在一起。然而鄧小姐卻經常因為一些瑣事與老兩口發生摩擦,關係比較緊張。2015年,兩位老人自感年歲已高,前往公證處立下公證遺囑,將兩人的房屋遺贈給孫先生,並指明屬於其個人財產,不作為與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2016年、2017年兩位老人相繼離世,孫先生通過公證遺囑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房屋登記在了自己個人名下。2017年底,鄧小姐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孫先生繼承的房產。

公證員說法:

根據《婚姻法》第17、18條的規定,婚內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非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妻一方,否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本案中,孫先生爺爺奶奶通過公證遺囑,指定遺產歸孫先生個人所有,不作為與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表述,應當屬於明確指定給夫妻一方,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法院駁回了鄧小姐要求分割該套房產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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