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 當事人同時提起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複議機關和法院該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複議的,由先立案的機關管轄;同時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複議,在法定複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該條規定了自由選擇模式下的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問題,體現了司法最終原則。

在自由選擇模式下,相對人對救濟途徑有自由選擇的權利,體現在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兩種救濟方式自由選擇,還體現在相對人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複議,且同時立案的,由相對人自由選擇救濟途徑。但這種自由選擇權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在相對人申請複議期間內,又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司法審查必須後置於行政機關內部監督,體現司法最終原則。一方面,能夠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制度的優勢,另一方面,相對人在複議後仍可選擇訴訟維護其權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