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10年前啟動的拆遷,能不能按今天的房價補?

導讀:實踐中,許多被徵收人都在諮詢在明律師時提出了這樣的疑問、主張,雖然拆遷項目是某某年啟動的,但徵收方一直沒能和我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其所出具的評估報告我也不認可,如今房價暴漲,是否應當按照時下的市場價格來確定我的補償標準呢?這個事兒,被徵收人還真不能想當然,答案是非常確定的……

10年前啟動的拆遷,能不能按今天的房價補?

在明律師首先要指出的是,十年前的拆遷項目想按照今天的價格補償,原則上是不可能的。從法律層面講,《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明文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0條也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由此可知,依據法律的規定,只要房屋徵收決定下達,評估時點就是一個被固定的點。即便項目由於各種客觀原因長期拖延,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評估標準,都只能按照這個固定點的市場價格來確立,而不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調整變化。

10年前啟動的拆遷,能不能按今天的房價補?

而從社會現實層面來講,被徵收人的這種想法就更是不可能實現的了。須知,在當前徵收領域的複雜環境下,因對徵收補償不滿而拒絕簽訂補償協議按期搬遷的被徵收人可謂比比皆是,拖成“釘子戶”的也並不罕見。倘若在法規、政策層面開了這樣一個“口子”,那麼對於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徵收人就是不公平的,拆遷工作的公平、合理性也就無從保證了。

唯一的例外情況是,當政府對被徵收人的房屋實施違法強拆後,被徵收人起訴強拆違法後申請行政賠償。根據最高院對於許水雲案的再審判決,此時的行政賠償數額計算時點就不再是“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了,而是“實際賠償決定作出之日”,以保障被徵收人因房屋遭違法強拆所導致的補償權益損失。但這種情況的出現是以政府的行政行為被判違法為前提的,如無此前提,則不涉及賠償問題,補償中的“時點”仍然是不會變化的。

事實上,任何一個拆遷項目,都有其專門用於補償安置的經費保障。《條例》第12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實踐中,確實有一些項目由於進展不順利等原因而陷於停滯,甚至出現資金不足的情況。真到了這一步,結果未必對被徵收人是有利的。看著別人都走了就剩下自己,這個感覺,經歷過的朋友一定不會說太好。

10年前啟動的拆遷,能不能按今天的房價補?

在明律師最後想指出的是,被徵收人選擇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也是有其“合理期限”的,一般一次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的期限是2年。而如果在一定期限內案件始終沒有進展,隨著時間的推移,再取得重大突破的可能性將會變得微乎其微。久拖不決,對於被徵收人來說未必是好事;所謂“拖下去”才能有希望,也是在合理的期限內,其目的是通過程序匡正徵收方的違法徵收行為,爭取本應屬於被徵收人的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我們所反覆強調的“維權要趁早”“對補償的預期要合理”,意義也就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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