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9 勞務派遣合同每年續簽?滿十年後能籤無固定期限合同?錯

現代企業的用工形式越來越多元化,以前只知道正式工、臨時工,現在還多出一個“勞務派遣工”。自從出現“勞務派遣工”之後,相關的爭議一直沒消停過,據向法院網站查詢,2019年到目前為止已判近200件與勞務派遣有關的民事勞動爭議案件,這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佔有了不小的比例。

關於勞務派遣的糾紛,很多勞動者提出為什麼派遣公司每年要與我續簽合同?我簽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能不能要求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籤滿10年以上能轉為無固定合同嗎?

對於勞務派遣這種特殊用工方式,相關的法律是有特別規定的,下面我們通過案例來了解到底特別在哪裡。

勞務派遣合同每年續簽?滿十年後能籤無固定期限合同?錯

【案情概括】

申公報於2009年11月下旬經勞務中介介紹到食品公司面試,2009年11月27日在食品公司的要求下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又分別於2011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1日與勞務公司續訂勞動合同,最後一份勞動合同至2015年11月30日期滿。

申公報一直以勞務派遣形式在食品公司擔任配貨工。2015年12月2日申公報與勞務公司協商續簽勞動合同,申公報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遭拒,隨後食品公司口頭通知申公報當日停工。

2015年12月7日,申公報以書面形式要求食品公司出具書面停工理由,並於同日以書面形式要求勞務公司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5年12月21日,申公報收到勞務公司出具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

申公報認為,我應聘時是在食品公司面試並被錄用,由於食品公司與勞務公司勾結,我為了有一份工作,被迫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我所在的崗位不屬於臨時性、輔助性及替代性工作崗位,況且食品公司使用的勞務派遣用工數量達95%以上,違反了勞務派遣的相關規定。因此勞務公司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與我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申公報認為勞務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是違法解除,於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務公司支付應籤未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賠償金,食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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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公司的說法又與申公報不一樣了,總之員工與公司的說法永遠是不同的。申公報的確是於2009年11月27日由我公司派遣到食品公司處工作,他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於2015年11月30日期滿。

2015年11月20日、11月27日,公司曾兩次電話通知申公報來續簽勞動合同,並明確告知續簽勞動合同工資待遇等保持不變,但申公報拒絕續簽。2015年12月3日、12月10日,公司又兩次以書面形式通知他續簽勞動合同,並明確告知若拖延不續簽的,將依法終止勞動關係,但申公報仍拒絕續簽。由於勞務公司已依法履行了通知原告續簽勞動合同的義務,故於2015年12月18日向原告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所以申公報的請求完全是無理要求。

食品公司說申公報是於2009年11月27日由勞務公司派遣到我公司處擔任倉儲員。他入職時,我公司已對他上崗工作進行多次培訓,他也明確知曉自己是勞務派遣工,並知曉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表示願意遵守。

申公報拒絕與勞務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在先,我公司接勞務公司通知讓他停工,不具有過錯,所以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三方的說法都不一樣,剩下的就靠證據了。這時候勞務公司提供很多有用的證據,書面通知申公報籤合同都是用的掛號信方式,有存根、有簽收,兩次書面都由申公報本人親自簽收,說明勞務公司已經全面履行了通知義務。

申公報也提供了快遞單位,同樣勞務公司也簽收了。但是,我們只能說申公報對於法律的應用相當不熟悉。勞動仲裁最終駁回了申公報的仲裁請求,申公報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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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判斷】

一、勞務公司必須合法有資質。

勞務公司向仲裁庭及法院都提供了具有勞務派遣資質的營業執照及勞動派遣經營許可證,因此不存在違法經營的情況。

二、申公報所指的相關法律規定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理由不適用勞務派遣用工

勞務派遣是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它的特殊表現在《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務派遣專門放在了第五章“特別規定”的第二節內,而特別規定章節內的集體合同、勞動派遣與非全日制用工適用的法條是本章內的相關規定。

在關於勞務派遣的時限上,只規定了“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這個條款有兩層意思,第一必須二年以上,第二隻能是固定期限合同。

申公報的案子中,勞務派遣單位勞務公司在與申公報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時,以維持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向申公報提出續訂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並不違反法律規定,申公報要求與勞務公司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據此為由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的做法,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三、關於實際用工單位相關崗位是否屬於臨時性、輔助性及替代性工作崗位不屬於法院審理範圍

這一條我已經在N多判決書中看到了,根據相關規定,用工單位超範圍和超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屬於勞動監察部門管理進行行政處罰的範疇。就跟現在關於社保繳費糾紛一樣,法院不受理、不處理,所以申公報告錯地方了

最後,申公報的案子經過仲裁、一審、二審,都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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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一、勞務派遣合同低於二年是違法的。很多勞務公司和用工單位都是一年一簽,這點肯定是違法的,低於勞動合同法的特別規定,二年是個起點數。

二、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的勞動者只能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即使二年一簽,簽到勞動者退休,也不會存在轉換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能,勞動者也無權提出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

三、勞務派遣公司違法行為歸勞動監察部門管理,進行行政干預和處罰。勞動者告到法院,法院也會“不予置評”、認定“不屬於可以起訴的請求”。

四、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期限違反法律規定的,不屬於無效合同。關於無效合同都是法定的,如果法律條文裡沒有明確規定勞務公司的行為符合合同無效的情形,那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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