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任嬌)7月30日,商務部發布關於《關於修改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外國投資者通過戰略投資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個月內不得轉讓,此前為三年內不得轉讓。
《徵集意見稿》中,將該款第(二)項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或其實際控制人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其中,外國投資者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或其實際控制人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
將該款第(四)項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近3年內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成立未滿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計;外國投資者為外國自然人的,還應提供近3年內無犯罪記錄證明。”
此外,《徵集意見稿》還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外國投資者通過戰略投資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個月內不得轉讓,《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對股份限售期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涉及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資或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應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涉及到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審批,商務部也擬下放審批權。《徵集意見稿》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戰略投資應由商務部審批的,上市公司可直接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於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文件轉報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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