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燃用不合格煤炭擬處最高貨值三倍罰款

燃用不合格煤炭擬處最高貨值三倍罰款

近日,新修訂的《南京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草案)》提交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進行一審。《條例(草案)》對照上位法的規定,調整了大氣汙染處罰方式和罰款額度,提高了違法者的環境違法成本。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新的手段,公眾參與等新的內容,以及嚴厲的責任追究都在《條例(草案)》中有所體現。

市環保局負責人介紹,現行的《南京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於 2005年6月5日起施行,經過10多年的發展,《條例》所確立的制度已難以適應當前的大氣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工作的實際需要。

煤炭質量問題,直接關係著南京市的大氣汙染治理。《條例(草案)》明確,銷售超過規定硫分、灰分限值等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由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排汙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市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建議

市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對《條例(草案)》進行審查後提出修改建議:增設“大氣汙染防治規劃”專章,明確市政府應當承擔“確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達標規劃、制定大氣汙染防治計劃”等職責,同時提出了關於劃定城市清潔空氣廊道保護區域,保護區內嚴格控制建設項目,禁止建設排放大氣汙染物的項目,以及推動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等要求。

在強化大氣汙染防治監督管理方面,市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建議《條例(草案)》第二章中增加:加強信息公開,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促進全民參與大氣汙染防治工作;採取查封、扣押等措施,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環保法的要求,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強化對間歇性排放惡臭氣體或可視大氣汙染物行為的管理,遏制企業夜間違法偷排現象等內容。《條例(草案)》將充分吸納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時提出的意見建議,經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認證修改後,提交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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