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編造、傳播“易會滿主席記者招待會”相關虛假信息 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牟致華)

當事人:牟致華,男,1978年8月出生,住址:天津市和平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牟致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進行了陳述和申辯,但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牟致華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牟致華於北京時間2019年1月29日早10時許,在微信群看到“易會滿主席記者招待會”相關虛假信息,與群友討論互動後,仿照該消息編造了內容為“據外媒報道,新任證監會主席緊急上書,建議暫緩科創板實施,首先規範法律法規,嚴懲造假上市公司,加快不法公司退市速度,引進各路資金增持股票,在此之前,即便領導意願強烈,科創板也沒有率先實施的條件。這是近年來難得的敢說真話的證監會領導,已經引起最高層高度重視,不排除一系列政策近期會發生變化”的信息,通過其本人手機發布在 “趨勢投資-印鈔機-天宮賜福”“遊戲 扯淡 吹牛*”兩個微信群中,緊接著在“趨勢投資-印鈔機-天宮賜福”群中表示“大家看是否可以傳一下?”以及“反正都一看就是假的,來吧,come on baby!”。當日晚些時候,牟致華知悉有人在“雪球網”轉載了上述信息後,僅在前述微信群中作出評論,並未通過公開途徑進行闢謠。該信息在多個互聯網平臺上傳播、擴散。

牟致華編造、傳播的信息與客觀事實不符,證監會易會滿主席從未上書建議暫緩科創板實施。

牟致華稱其編造、傳播涉案虛假信息的動機主要是顯示自己“懂得多”,達到譁眾取寵、引人注意的目的。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當事人微信通訊記錄、相關平臺提供的證明及當事人提供的說明材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牟致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六條所述情形。

牟致華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

其一,當事人行為目的是調侃、譏諷傳謠信謠者,並沒有擾亂市場和破壞信息傳播秩序的故意。

其二,當事人不具備特殊身份和影響力,並非《證券法》第七十八條適格主體。

其三,當事人僅將相關信息發佈在個人微信群中,不屬於公開傳播,相關內容被多個互聯網平臺傳播或被他人二次擴散,應當是他人明知信息為假,而故意斷章取義傳播,與當事人無關;當事人無公開渠道可供闢謠,且當事人當天在國外,待申請處理“雪球網”轉載的信息時,相關信息已經被刪除。

其四,當事人杜撰的信息未導致上市公司發佈澄清公告或證監會闢謠,未帶來額外的市場監管成本,也未對正常交易秩序、投資者行為、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等造成擾亂,未影響設立科創板工作推進。

綜上,當事人認為自己確實存在杜撰不實信息的行為,但沒有惡意傳播,擾亂證券市場違法行為情節明顯輕微,社會危害不大,請求不予處罰。

經複核,我會認為:

其一,當事人主觀上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至於該行為的目的並不影響對行為本身違法性的認定。

其二,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速發展,信息傳播優勢絕不僅僅是個別具有特定身份人所特有的,當事人通過微信平臺編造、傳播與證券市場有關的虛假信息,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人員”。

其三,微信群本身即有極強的信息傳播能力,且當事人在微信群鼓勵轉發,應當知曉其行為可能引發的後果;是否闢謠或有無闢謠能力不影響對當事人行為性質的認定。

其四,當前信息技術高度發達,信息傳播極為方便快捷,保護信息傳播秩序對資本市場意義重大。當事人編造、傳播的虛假信息在一定範圍內被傳播,破壞了證券市場信息傳播秩序。因此,當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綜上,我會對牟致華的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牟致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處以2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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