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建築業“營改增”兩週年,稅負真的減輕了嗎?廣東建業

建築業“營改增”兩週年,稅負真的減輕了嗎?廣東建業

從2016年5月1日起,建築業實行“營改增”至今已有兩年時間,業界最為關注的顯然是有沒有達到減稅的預期。“營改增”後稅負沒減輕?抵扣不足和抵扣不全面是重要原因。

營改增:增負vs減負

由於建築工程普遍施工週期較長,到2016年底大部分企業在手項目絕大部分依然是實行“營改增”時間節點——2016年5月1日以前簽訂的項目,加上有少數企業鑽政策不配套、徵管人員業務不熟悉的空子,把一些應該按照新政策計稅的,提前按老項目交稅,所以實施改革一年得出了沒有增加負擔這一個不切實際的調研結論,實際上是誤區假象

2017年對2016年企業實行“營改增”一年後情況調研,稅負雖然比“營改增”之前增加,但與幾年前測算的翻番情況相比,確實下降了不少,遺憾的是還是沒能達到國家稅改政策的初衷,切實減輕企業的負擔。

2018年4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將

建築業的增值稅稅率從11%調為10%。業內很多人順理成章地認為,由於“營改增”造成企業負擔增加的問題就此解決了,真實情況是這樣的嗎?

根據2017年全國建築業統計數據,全國有資質等級的總承包和專業承包88059家企業共完成建築業總產值213953.96億元,同比增長10.53%;實現利潤7661億元,同比增長9.66%;新籤合同額254665.71億元,比上年增長20.41%,走出了2015年以來的低谷。這是從總量上來分析,就全行業來說,建築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地位是穩固的。

從新時代對發展質量的要求來看,建築業的發展仍然屬於粗放型,發展質量還有待提高。

為什麼這麼說?看起來產值和利潤同步增長了,但是產值利潤率從3.61%下降為3.58%,與2016年相比,總產值淨增20383.02億元,利潤淨增674.86億元,按照全行業的產利率3.58%計算,淨增的產值可增加729.71億元利潤,少增加的利潤原因多種多樣,但可以大膽的推斷,包括為“營改增”消化掉的稅收負擔。現在都認為建築業“營改增”減負了,甚至傳說減負了若干億元,那麼減輕如此多的稅收,利潤應該相應增加,哪怕產值利潤率提高一個百分點也好,稍微改變一下建築業幾十年微利行業的狀況,可現實情況是產值利潤率未升反降。這就從一個側面反映,

建築業“營改增”沒有真正形成建築業發展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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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一算

從理論上測算結果也驗證了建築業“營改增”企業的實際稅負增加。

假設:

銷售收入95元,則購進成本為60元,增加值應為35元。

銷項稅=95元x11%=10.45元

進項稅=60元x11%=6.6元

購進成本佔銷售額的比例為63.2%

應交增值稅=10.45元-6.6元=3.85元

即也等於增加值35元x11%=3.85元

原建築業營業稅=95元x(1+3.41%)x3%=2.95元

建築業稅負=3.85元-2.95元=0.9元,即“營改增”後負擔增加。

從今年5月1日起,增值稅率從11%調為10%,仍用上面例子數據再套用有關模型:

銷項稅=95元x10%=9.5元

進項稅=60元x10%=6元

購進成本佔銷售額的比例仍為63.2%

應交增值稅=9.55元-6元=3.5元

即也等於增加值35元x10%=3.5元

原建築業營業稅=95元x(1+3.41%)x3%=2.95元

建築業稅負=3.5元-2.95元=0.55元

前後對比發現,稅率從11%降為10%,企業稅負從每95元多交稅0.9元減少為0.55元,減少幅度不小,但並沒有降低到低於交營業稅時的稅負。這只是同口徑對比,尚未考慮在同一個文件上把上游供應材料從原先的17%下降為16%而導致進項稅進一步減少的因素,如再計算進去,稅負還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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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難

為什麼“營改增”在建築業試行兩年了,還沒能做到“營改增”的初衷,真正為企業減輕負擔。以下列舉了10個方面問題,有一些引起重視得到了解決,但還有一些仍有待研究和進一步完善。

1.甲方供料現象普遍,造成可抵扣進項稅減少。

2.勞務用工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

3.外購商品混凝土實行的是簡易計稅(3%),即使按照現行調整的10%增值稅稅率,也明顯存在“政策性虧損”。

4.固定資產折舊與設備租金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

5.水、電、氣等能源消耗,也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

6.銀行貸款利息,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7.企業在項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約3%左右),也不可能取得進項稅發票。

8.地方材料及輔助材料,一般小規模納稅人開不出增值稅發票。現在市場監管抓得緊了,就“羊毛出在羊身上”,採用加價開票出售。

9.業主工程款支付嚴重滯後,材料款支付多少隻能拿到相應的發票,造成銷項稅與進項稅時間上的差異,即使存在應收賬款,也不能減少或推遲確認銷項稅額,時間差造成企業實際上的稅負增加。

10.裝飾企業材料繁雜,供應商大多數無法提供正規增值稅發票。

如何把稅制改革好的政策執行好,切實減輕負擔而達到行業和企業認可的好的效果,還有大量的細緻工作可做。

例如:對從事建築勞務或包清工企業,規定允許選擇簡易計稅辦法計徵增值稅,也就是可以一般計稅,也可以簡易計稅。文件是針對勞務企業的,貌似非常合理,但是真正在現實中是怎麼執行的呢?這個3%簡易計稅的稅款是總包企業代繳的,由於建築勞務緊缺,勞務企業除了工人工資加管理費沒有其他繳費來源,這3%讓勞務企業交,顯然不可能。

再例如,上面第8條與第10條提到的地材及裝飾材料問題,通過增值稅鏈條的相互制約,不開票的漏洞補上了,但新的問題來了,市場上幾乎無一例外地採用材料原價款加上應繳稅款後加價開票出售,增值稅從理論上的“價外稅”,又回到實際市場的“價內稅”上去了。企業負擔怎麼減得下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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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地”

另外,流傳的“將現行商品混凝土簡易計稅辦法調整為一般計稅辦法,增加建築業可抵扣進項稅額”,為什麼文件一直未”落地”?3%簡易計稅和現在10%一般計稅中間相差7個百分點,讓施工企業來負擔,無論從增值稅鏈條抵扣理論上,還是放在實際中都說不通。更何況外購商品混凝土支出佔可抵扣支出項目總額的比重超過20%,是可抵扣進項稅額的重要來源,是明顯可以合理減輕企業負擔的一環,希望有關部門能引起高度關注。

此外,企業貸款利息在銀行由於拿不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無法進行抵扣的問題。筆者曾聽聞,“在建築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鏈條上不存在任何不能抵扣的環節”,金融部門也進行“營改增”了,為什麼不能開出可供抵扣的“專票”,而造成鏈條上出現脫節?建築業是實體經濟,要想做大做強,離不開金融部門的支持。目前,不少特級資質總承包企業的單家銀行授信都在5億元~10億元之間,也有少數大集團企業多家銀行授信額度累計達幾十億元,假設都按最低5億元貸款額度測算,5億元x8%(貸款利率)=4000萬元。若把4000萬元的專用發票開給企業,無疑又可以合理合法地減輕企業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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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難題

企業層面涉及到的問題更多、更具體,據調查:

1.稅率調整對新承接一般徵收工程項目沒有減負

2018年4月,住建部發布通知稱,將《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建築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規定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中增值稅率由11%調整為10%。換句話說,

新承接工程向建設方結算的總金額也隨著11%調為10%而下降,施工企業沒有因降稅率而獲益

2.對原承接一般徵收工程項目的客觀分析

(1)如果建設方對未完成的工作量變更合同,則該稅率調整對施工企業無實質意義。因為施工企業做不到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真正平等。開發商根據稅率調整變更合同相當容易。

(2)如果不變更合同,繼續執行原合同,則由於主要材料的稅率由17%降至16%,故能取得的專用發票部分與銷項稅率的下降抵銷;唯一能給建築業施工企業降低稅負的是原混凝土和不能取得專用發票的部分(如人工費、業務費等),預計給企業降低稅負4‰左右。

所以,不能只看表面11%降為10%就認為減了1個百分點的稅,企業細分析後減輕稅負可以說是微乎其微的。

當然,站在企業發展層面如何適應“營改增”?有少數企業反映“營改增”特別是11%調為10%後是減負的,仔細分析這類企業,一是大型、特大型的企業;二是“營改增”之前就是管理非常規範的企業;三是幾乎百分百地採用了材料從網上集中採購的企業,做到“四流合一”(資金、材料、合同、發票)。“營改增”倒逼企業加強管理,節約了採購成本。所以,佔建築業90%以上的中小企業,要學習大企業,順應“營改增”的要求,堵塞管理漏洞,也逐步從現在的不適應和負擔加重走向適應並減輕負擔,從而促進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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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有關部門應深入建築行業聽取意見,特別是要深入到廣大建築企業,尤其是民營建築企業,通過“營改增”政策更大地釋放出建築業發展的潛力,使建築業為“兩個一百年”目標作出更大的貢獻。

此文由廣東建業整理編輯,建築企業資質申報可以諮詢廣東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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