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妻子患了精神病,丈夫竟然不聞不問 法院:丈夫每月給付1000元扶養費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妻子患了精神病,丈夫竟然不聞不問 法院:丈夫每月給付1000元扶養費

顧建兵 儲慧文

俗話說,“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家住江蘇省海安市的狄女士對這句話的體會尤為深刻。幾年前,她不幸患了精神分裂症,喪失了勞動能力,丈夫周某在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後,竟然就索性對妻子不聞不問。無奈之下,狄女士一紙訴狀將周某告上了法庭。

8月16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扶養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周某每月給付狄女士扶養費1000元。

2009年2月,時年21歲的海安小夥周某經人介紹,認識了小他一歲的狄女士,兩人一見鍾情,再見傾心,很快就住到了一起。同年底,雙方按當地的民俗舉行了結婚儀式。

2011年2月,狄女士生育一子。2013年4月,雙方到民政部門領取了結婚證。剛生完孩子那陣,狄女士身體很虛弱,經常整夜的失眠,還動不動就發脾氣。周某以為是年輕的妻子剛做了媽媽,還不太適應,加之每天要忙著去幾十公里之外的南通市區上班,對此並沒有太在意。

因為缺少關愛和理解,狄女士的精神逐漸恍惚起來,時常表現得多疑,老懷疑有人要加害她,經常把家中的東西搬來搬去,還將衣服剪掉燒掉,甚至有時還衝動打人。2013年7月,狄女士不得已住院治療,被診斷為未定型精神分裂症。這之後,狄女士又多次住院治療,但效果甚微。

面對患病的妻子和嗷嗷待哺的兒子,作為丈夫的周某感到沉重的負擔,這種負擔經日積月累又漸漸變成了累贅。2014年4月,周某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同年6月周某申請撤回訴訟。2015年4月,周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但被法院駁回。

因狄女士每天靠藥物治療,嚴重時需要住院,其母親患有慢性疾病,還需在家照顧她,無法外出打工,狄女士一家三口的生活費及醫藥費全部依靠年過六旬的狄父一人打零工維繫,生活舉步維艱,而周某自從將妻子送往她孃家後,對妻子不聞不問,再未盡任何責任。無奈之下,狄父作為狄女士的法定代理人,一紙訴狀將周某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其每月支付扶養費1000元。

另查明,周某現在南通某船舶公司工作,月收入約6000餘元。海安法院審理認為,周某與狄女士系合法夫妻關係。婚後,狄女士因精神分裂症多次住院治療。此後,狄女士回到其父母家中生活至今。期間,狄女士父母對女兒進行了撫養,並墊付了醫療費用,周某未能盡到丈夫應盡的扶養責任。現狄女士因病無法從事勞動,無收入來源,狄女士要求周某履行扶養義務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參照江蘇省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及周某的經濟狀況,對狄女士主張周某按月支付生活所需費用1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周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拒絕扶養還可能構成遺棄罪 夫妻的扶養義務是法定義務

“家庭成員之間的扶養、撫養和贍養,不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義務。”該案二審承辦法官曹璐介紹說,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該條不僅將夫妻間相濡以沫的道德要求上升為具體的法律規定,而且將給付撫養費明確為扶養義務履行的表現形式,要求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對有殘疾、患有重病、經濟困難的配偶,必須主動承擔起扶助供養的責任。本案中,原、被告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狄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喪失勞動能力,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周某具有穩定的工作,且正值而立之年,對患有精神疾病且經濟困難的妻子,必須承擔扶助供養責任。“此外,我國婚姻法還嚴禁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有扶養義務的配偶拒絕扶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曹璐提醒,夫妻應當在生活上互相照應,在經濟上互相供養,在精神上互為支柱,共同為孩子的健康成長營造一個良好的家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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