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濟陽農商行股東窘境:大股東多次成失信被執行人,二股東無力支付40萬訴訟費

魯網12月3日訊 能躋身農村商業銀行股東之列的企業,自身應當具有良好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對此中國銀保監會也有具體要求。然而,山東濟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濟陽農商銀行)前兩大股東卻分別陷入多次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和無力繳納40萬元訴訟費的窘境。

據工商查詢軟件《企查查》顯示,濟陽農商銀行單一前三大股東分別為寶世達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寶世達集團),持股比例9.17%;濟南泉首寓置業有限公司(下稱濟南泉首寓),持股比例8.33%;山東齊魯動漫基地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50%。

記者查詢發現,作為濟陽農商銀行單一持股最大股東,寶世達集團涉多起訴訟糾紛,並多次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的該集團失信信息多達28條。另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寶世達集團作為被執行人的終本案件達34條。此外,據《企查查》,寶世達集團及該集團大股東尚興軍還多次被法院出具限制高消費令。

工商資料顯示,寶世達集團註冊成立於2006年2月,曾用名山東寶鼎投資有限公司和山東寶世達控股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實業投資、房地產項目投資、投資管理等領域。2019年9月4日,寶世達集團法定代表人作出變更,由尚興軍變為尚文虎。

事實上,雖然位居濟陽農商銀行第一大股東,但寶世達集團作為商業銀行股東的資格或已不能滿足監管要求。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1號《商業銀行股權管理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紀錄、納稅紀錄和財務狀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要求。《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存在“被列為相關部門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情形。

大股東之外,濟陽農商銀行二股東濟南泉首寓的境況也不樂觀,其曾在一起執行案件中因不能支付44萬元的訴訟費而被終止執行。頗為巧合的是,該案的原告系濟陽農商銀行的上級管理機構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下稱省聯社)。

濟南市中院(2018)魯01執1038號執行裁定書顯示,被執行人濟南泉首寓欠繳訴訟費一案,該院於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2018)魯01民初176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確認,解除原告省聯社和濟南泉首寓2013年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書》;濟南泉首寓向省聯社返還涉案土地;案件受理費441800元、保全費5000元由濟南泉首寓承擔。

因被執行人濟南泉首寓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繳納訴訟費的義務,濟南市中院將該案移送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先後兩次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銀行存款、不動產、證券、工商、車輛等財產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裁定終結該次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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