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新證券法181次“點名”中介機構 從業者應警醒

本報見習記者 吳曉璐

“估計以後很多律師會更慎重選擇參加證券發行業務”,近日,一位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該律師所處的律師事務所此前證券發行業務佔比並不算高,隨著新《證券法》對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的大幅提升,該律師認為,以後證券發行業務將變得“不划算”,“收益覆蓋不了風險,而且週期還長。”

“監管層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不斷加大,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成本大幅增加,中介機構將通過正向激勵、反向約束和監管處罰,推動生態不斷改善,有利於整體資本市場環境向好。”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646家上市公司變更審計機構

近日,中注協上市公司2019年年報審計情況快報(第二期)顯示,截至2月23日,共有40家會計師事務所向中注協報備了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機構變更信息,涉及上市公司646家。

2月17日,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發布上市公司選聘年報審計機構倡議書,倡議上市公司高度重視審計機構聲譽,全面瞭解審計機構誠信狀況,合理做出選聘決策,避免選聘聲譽、誠信記錄差的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年報審計機構,更不能購買審計意見。

3月1日,深交所表示,加大中介機構監管力度,強化上市公司選聘中介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發揮市場監督約束作用,督促上市公司強化擬聘任會計師事務所在機構、人員、業務、誠信記錄和獨立性等方面的信披要求。

此前,德恆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波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新《證券法》出臺後,中介機構提高執業質量的外在壓力、內在動力都將進一步加強,中介機構有壓力、有動力更為勤勉地盡責、提高業務水平。

“新《證券法》的實施,將加速證券服務行業的集中化趨勢,聲譽好、市場認可度高的中介機構的市場份額不斷增加,上市公司也會願意支付一定的品牌溢價。”陳波表示。

六方面加強中介機構責任

據統計,新《證券法》全文提及“證券公司”144次,“證券服務機構”23次,“會計師”及事務所6次,“律師”及事務所4次,“資產評估機構”4次,共計181次。

北京市證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溫志軍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新《證券法》的一大亮點就是加重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特別是明確和加重了中介機構的責任,主要表現在六個方面:

一是明確證券服務機構所應履行的基本義務,將律師事務所納入證券服務機構範圍;二是明確證券公司的責任義務,加強對證券公司經營活動的約束;三是明確證券從業人員、監管機構工作人員等不得違規參與股票交易;四是明確審計師、律師不得在敏感期內買賣股票;五是加大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未履行職責的處罰幅度;六是提高證券服務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違法處罰幅度。

潘向東表示,新《證券法》壓實了中介機構“看門人”的法律職責,主要通過加大違法違規處罰力度,倒逼中介機構提高自律水平,實施旨在加強中介機構證券服務業務風險管理水平,建立中介機構自我約束機制。

“對券商而言,新《證券法》提高上市公司的前期輔導和上市之後的督查能力,尤其是科創板的跟投制度有望向創業板註冊制推廣。券商作為註冊制的重要參與者,需要糾正投行類業務過度激勵風險,規範內部控制方面暴露的突出性問題。”潘向東表示。

中介機構擔責將常態化

除了加大行政處罰力度,若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新《證券法》還增加了中介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概率。

近年來,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被索賠的案件數量大幅提升。同時,由於部分上市公司資不抵債,已經退市或處於退市邊緣,無力賠償投資者損失,中介機構被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或補充賠償責任的案例也越來越多。

“此次證券法修訂的重大突破之一,是在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代表人訴訟的情況下,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規則進行處理。這一點與國外的集團訴訟機制較為接近。”銀河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劉鋒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通過此規定,能夠提高投資者司法維權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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