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傳承“金湘潭”文化 推進社會組織制度建設

學習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深刻體會到在加強社會治理的制度建設中,社會組織的制度建設可以從“金湘潭”文化中得到更多啟示。

從明萬曆年間至清光緒年間,湘潭商貿繁榮期的三百年稱之為“金湘潭”。“金湘潭”時期的商業主體——商人、店鋪、牙行(經紀人)、行會、商幫、會所、錢莊等,都是在一定製度下運行。這種制度在當時的條件下表現為行會、店鋪、商幫、會所制定的規則與契約。據現存資料考證,期間湘潭的綢緞、花布業、鹽商行、藥材行都有明確的度量衡及其他交易管理章程與規定。如“北五省會館”(關聖殿)就保存了《棉花規則》《四都靛山公議章程》《湘潭閩館類成堂集》。上述資料和文獻可以看到“金湘潭”商業文化中關於制度建設有三個明顯特徵:一是社會組織是制度的重要主體;二是“章程”規則與“契約”是制度的主要表現形式;三是制度的制定是自發和自覺的社會行為。正是由於這些特徵所形成的章程、規則與契約,確保了市場交易主體之間的公平與誠信,由此造就了歷史上“金湘潭”的輝煌。

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堅持和完善共建共享的社會制度”的基本要求,既是對社會治安的要求,也是對社會市場經濟有序運行的要求。

如何傳承“金湘潭”文化,加強我市社會組織的制度建設,我認為應堅持四個方面的原則:一是主體與主流原則。社會組織制度建設必須從自身的實際出發,堅持自身主體的基本任務和基本要求。同時要堅持馬克思主義主流意識形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二是依法與依規原則。社會組織自行制定的各種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不能違揹我們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不能違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三是制度與制約原則。制度是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則或行為準則,而制度的規範性和全方位覆蓋性,構成了社會組織自身及其成員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的制約,這種制約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四是自願與自覺原則。社會組織是為一定目的和要求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這種自願性要求我們在遵守社會組織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時更具有自覺性。堅持了上述基本原則,社會組織的制度就能更好地服務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更好地服務於建設“偉人故里,大美湘潭”的總體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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