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被自己的車壓死,誰該承擔賠償責任?

大家對開車撞死人的責任承擔問題肯定比較熟悉。但是,

被自己的車壓死,誰該承擔賠償責任?

被自己的車壓死,誰該承擔賠償責任?

被自己車壓死的賠償責任

案情:2014年3月18日,張某駕駛自己的拖拉機行駛至沙雅縣託依體堡勒迪鎮路段時,將車未熄火停在路邊,自己下到路邊林帶裡小便。不料此時拖拉機滑入林帶將其壓在車下,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面對突如其來的災難,張某的妻子李某將肇事拖拉機投保交強險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地區分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在庭審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地區分公司辯稱,此次事故系意外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張某非交強險應當賠償的第三者,其系事故車輛的被保險人,同時為駕駛人,依法不屬於交強險的賠償對象,故請求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被自己的車壓死,誰該承擔賠償責任?

汪佼律師做出瞭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而道路泛指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本案事故符合上述規定,應當認定為交通事故。張某停車時的違章操作行為對本案事故的發生應當具有重大過錯,其未盡到應有的義務,本起事故的發生具有當事人過錯和意外等複合因素原因。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張某先前雖系本車的駕駛員,但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張某已離開車體,已停止對車輛的駕駛,在某種意義上,張某的身份已不再是本車駕駛人,而是從駕駛人轉化為機動車外的第三者,其除具有交強險被保險人合同身份外,與被告辯稱的交強險賠償對象的第三者並無任何區別,在受償權問題上,張某也不應與被告所稱的第三者有所區別,在受償權問題上,張某也不應與被告所稱的第三人有所區別。

本案事故致張某死亡,被告保險公司並未提供張某存在故意尋死或惡意騙保情形的有關證據,同時死亡也符合交強險中規定的交通事故受害者人身傷亡的實質要件。綜上所述,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地區分公司理應賠償原告李某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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