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中證協自律新規來了!首提“暫不接受備案”看看還有哪些變化

證券公司和證券從業人員注意了!

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協會)今日發佈實施了《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處分委員會辦案規程》(統一稱“新規”)。

同時,2012年發佈實施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監察案件辦理規則》《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組織規則》同步廢止。

與廢止的規定相比,新規中無論是自律措施,還是案件調查環節,相關規定都有較大變化。

新增“暫不接受備案或註冊”等自律措施

新規不論對個人還是對會員,均增加了自律措施的種類。

對於從業人員,此前規定實施的自律管理措施有五項:談話提醒、警示、責令參加強制培訓、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協會規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新規則有七項,新增了“要求提交書面承諾”“責令改正”兩項。

對於會員,此前規定中自律管理措施有四項: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整改、協會規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新規則有八項,新增了“要求提交書面承諾”“要求參加強化培訓”“責令進行合規檢查”“暫不接受備案或註冊”四項。

這其中,暫不接受備案或註冊,是指協會在三至十二個月內暫停受理自律管理對象的有關備案或註冊申請的自律管理措施。

嚴重者註銷執業證書、取消會員資格

這次新規中明確,對從業人員實施的紀律處分包括: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註銷執業證書等。

對會員的紀律處分包括: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或者取消協會授予的業務資格、暫停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

案件調查注重依據和程序

新規規定,實施自律措施應當遵循五大原則。

(一)懲教結合。堅持寬嚴相濟、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引導督促自律管理對象自我糾正、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二)依據正確。實施自律措施應當以公佈的授權規定或協會自律規則為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實施自律措施。

(三)程序規範。嚴格遵守相關程序規定,保障自律管理對象陳述、申辯、聽證、複議等權利。

(四)歸責適當。合理區分個人責任與機構責任,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直接責任與管理責任、監督責任,做到歸責適當。

(五)過罰相當。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綜合考量違規性質、危害後果、社會影響、過錯程度等主客觀因素,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過罰相當。

對比可見,新規的基本原則更加追求依據正確和程序規範。沒有依據的,不得實施自律措施。新規要求嚴格遵守相關程序規定,保障自律管理對象陳述、申辯、聽證、複議等權利。這些都是此前規定中沒有的。

這些情形將被從重處理

新規規定,下列情況將會被從重採取自律措施:

不配合調查,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材料的;

對投訴人、舉報人等進行打擊報復的;

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虛假整改的;

十二個月內發生兩起以上同類違規行為的;

其他從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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