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 《民法典》對於無權處分合同的態度——與過去決裂

無權處分合同是指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合法的權利,而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以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

甲想購買一套房產,於是乙以自己的名義與甲簽訂合同,將屬於丙的一套房產賣給甲,但是丙對此並不知情。

這種情況就是一個典型的無權處分合同,此時乙為無權處分人,丙為真正權利人,甲為善意的合同當事人。

無權處分,實際上是對他人財產權利的一種侵犯。

從法律上來講。只有物的所有權人才能對其財產進行處分。而其他人。不能對他人的財產進行處分。除非是獲得所有權人的允許。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這就是一種代理。

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非常多見。因此,我們首先面臨的情況就是判斷無權處分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

《民法典》對於無權處分合同的態度——與過去決裂


我國現行法律對無權處分合同的規定

目前我國法律的規定,無權處分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當一個人與他人訂立無權處分合同以處分他人的財產的時候,這份合同是效力待定的。該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真正權利人的態度。如果真正權利人追認。那麼該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真正權利人拒絕追認。那麼該合同就是無效。

從總體上看,法律對無權處分合同的這種設定是符合邏輯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中,真正權利人是受害人,為了保護真正權利人的利益。應該讓真正權利人來決定該合同是否有效。這種邏輯思維體現在民法上就是把無權處分合同設立為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這種邏輯思維是有弊端的。換句話說,法律的這種規定是有弊端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真正權利人的利益是得到了保護。但是,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卻沒有得到保護。

因為此時的合同當事人善意的,他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與其訂立合同的人,沒有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這時我們會發現。在無權處分合同中,其實有兩個人都是無辜的。第一個就是真正權利人。第二個就是善意的合同當事人。

《民法典》對於無權處分合同的態度——與過去決裂


但是我們目前的法律,始終側重於保護真正權利人的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對善意合同當事人的保護。

其實從法律上來講,這種設定是不符合邏輯的。

因為民法是典型的私法。既然民法是私法,因此就要著重於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那麼從這個角度上來講。合同善意的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他人善意的訂立了一個合同。如果這個合同符合合同的要件的規定。那麼我們為什麼要讓這個合同效力待定呢?

民法典對無權處分合同的態度

2020年將要出臺的民法典就改變了之前對無權處分的合同的看法。我們的民法典重新規定了無權處分合同。認為無權處分合同是一個有效的合同

。從法律上來講,這種看法更符合民法的思維和邏輯。更加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更加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另外一個方面從追究責任的角度上來講,認為無權處分合同是一個有效的合同,更有利於民事責任的追究。因為在無權處分合同是一個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時候。確實有利於保護真正權利人的利益。此時,只要真正權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只要表示不予追認,那麼該合同就會無效。但是如何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卻沒有規定。此時不經追認的合同是一個無效的合同,善意第三人也不能根據該合同需追究,無權處分人的違約責任。換句話說。善意第三人利益無法得到救濟。

《民法典》對於無權處分合同的態度——與過去決裂


但是如果認為無權處分合同是一個有效的合同,那麼真正權利人的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力量都能夠得到保證。

因為,合同的有效跟合同的履行是兩個問題,一個有效的合同,不一定就能得到履行。

因此,在認為無權處分合同是一個有效的合同的情況下。由於真正權利人直接佔有該物。而無權處分人不佔有該物。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不能對抗真正權利人的物權。就是該合同就不能得到履行。

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的善意當事人也可以根據該合同不能履行而去追求無權處分人的違約責任。因此,真正權利人和合同善意當事人的利益就都能夠得到救濟了。

因此,從法律上來說。認為無權處分合同是一個有效的合同,而不是一個效力待定的合同更符合民法的邏輯思維,也更有利於保護各方的利益。

我們的民法典做出這樣的規定,也是中國民法的一個巨大進步。這是中國法治事業的進步,也是中國法學理論的進步進而體現到立法中的結果。

《民法典》對於無權處分合同的態度——與過去決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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