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 慎重!员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可随意撤销

劳动者的辞职权属于形成权,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的程序或事由不得撤销。劳动者一旦提出辞职申请,双方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递交的辞职申请之日起终止。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双方是否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均不影响该权利行使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劳动者的事后反悔行为亦不构成阻却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慎重!员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可随意撤销


【案情回放】

张某于1997年入职甲公司,并先后担任网络管理经理、市场服务部总监,双方劳动合同两年一签,并于2012年1月4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3年12月16日张某向直属上司以发送邮件的方式提出辞职申请并随后收到同意的回复邮件。2013年12月18日张某向人事主管发送邮件表示离职申请系在被胁迫的情形下提出的,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此后张某虽多次向上级领导发送邮件表示不愿意离开公司,但均未获答复。甲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2014年1月3日向张某发送两次《离职通知》,通知张某不需要继续工作。张某与公司协商撤销离职申请未果,于2014年2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撤销《离职通知》、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请求。张某不服仲裁裁决遂就上述事由提起诉讼。法院经两审程序均未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慎重!员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可随意撤销

【法院观点】

张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理应具备一定抵御、调节职场压力,判断自身职业风险的能力。劳动者的辞职权系形成权,一经单方作出非经法定事由及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后,用人单位何时同意、双方是否办理交接均与辞职权无涉;劳动者的事后反悔行为亦不能影响辞职权的生效。

慎重!员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可随意撤销

【法客说法】

  •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能否随意撤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为法律赋予劳动者享有的履行提前三十日预告通知程序即可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既然是一种权利,那么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后能否主张撤销,即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后能否撤销该辞职申请。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后,在合同还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因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者出现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而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上所说的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限制性规定相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无疑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和便利。

一旦劳动者行使了单方解除权,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即可产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享有的上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民事法律关系体系中属于形成权,该权利一经单方作出非经法定程序及事由不得随意撤销。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后用人单位何时同意、双方是否办理交接均与劳动者行使的辞职权无关。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新的合意,否则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而解除,劳动者的事后反悔行为亦不能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后果产生影响。


在此温馨提醒广大员工,辞职申请递交后不可撤销,请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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