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 推行註冊製成證券法“四讀”亮點 業界認為需完善退市等配套制度

12月23日,證券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這是2015年以來,證券法修訂草案迎來的第四次審議。其中,取消發審會制度、推行註冊製成為修訂草案四審稿的一大亮點。

中泰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迅雷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證券法修訂完成公佈實施之後,註冊制擴圍成必然,從目前來看,大概率還是要先在創業板試行。在分步推行過程中,需要進一步完善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和退市等制度。

從“核准制”到“註冊制”

據修訂草案四審稿,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按照全面推行註冊制的修改思路,對證券發行制度進行完善,將三審稿“證券發行”一章中的“一般規定”和“科創板註冊制的特別規定”兩節合併,並作出四點修改:一是精簡優化證券發行條件,把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並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二是調整證券發行程序,在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證券發行申請註冊的基礎上,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明確按照國務院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等可以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並授權國務院規定證券公開發行註冊的具體辦法。三是強化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註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要求,增加規定: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四是為實踐中註冊制的分步實施留出制度空間,增加規定: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科創板註冊制實施效果顯著,正在逐步向創業板推行。預計隨著證券法修訂完成,註冊制將會迎來分步推行的時期,但是這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

潘向東認為,推行註冊制是我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的方向,未來還需分以下幾步實施:首先,發行制度的改革需要全國人大的最終授權,證券法修訂完成,為改革提供法律依據;其次,證監會按照程序啟動註冊制全面改革,制定主板市場註冊制改革的相關規章制度;第三,證監會與市場以及交易所充分溝通後,形成合力,共同推進註冊制改革;第四,根據實踐中新股發行審核存在的問題,及時修訂。

如是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葛壽淨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在證券法修訂草案四審稿中,將之前的發行制度中的“核准制”改為“註冊制”,意味著全面實施註冊制即將具備必要的法律條件。“在具體實施方面,註冊制可能會分類推進,以信息披露為核心要點,進而在加強監管、改善審核流程、弱化盈利指標等方面做出相關制度安排。”

需完善配套制度

據《證券日報》記者統計,科創板上市公司自上市申請文件接受受理到最終註冊生效,平均需要4個月左右的時間,與當前核准制下企業IPO約9個月的時間相比,大幅縮減。

“推行註冊制,更加需要完善和嚴格執行退市機制。”潘向東表示,另外,註冊制中違法企業不能“一退了之”,而是需要通過完善的集體訴訟機制打擊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行為。

註冊制在推行的過程中,李迅雷認為重點需要注意兩方面:首先,企業登陸A股時要嚴格執行註冊製程序,進行全面的信息披露,對投資者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避免炒作。另外,在放寬入口的同時也應嚴把出口關,退市制度需要更加嚴格。

葛壽淨表示,總體來看,推行註冊制與中國當前資本市場的實際以及市場、社會各方的預期相契合。但在推行過程中,需注意完善嚴格的退市制度以及證券市場法制建設等問題。

潘向東認為,註冊制並不是簡單的取消核准制,而是要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支撐註冊制整個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因此,在推行註冊制的過程中,企業需要完善信息披露,敢於接受媒體監督,一旦出現造假和違規行為需要接受法律嚴懲,實現註冊制的優勝劣汰機制;從監管來看,推行註冊制還需要完善配套制度,如需要完善退市機制、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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