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少數民族地區脫貧需揚長避短

5月6日,中國證監會通過官網公佈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稱知名證券節目主持人廖英強利用其個人影響力,操縱“佳士科技”等39只股票,造成投資者重大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沒收廖英強違法所得4310萬元,並處8620萬元罰款。

5月1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透露,上述事件的相關線索系通過輿情熱度與交易實時監控得以及時發現。輿情監控發現賬號為“一財廖英強”的微博具有極高人氣,尤其是交易日午間的股評節目點擊率居高不下。同時,交易實時監控發現“廖英強”同名賬戶交易的股票存在明顯異常。據此,監管人員持續跟蹤該微博發佈的薦股信息,並通過大數據平臺掃描整個市場薦股前後交易賬戶,進而根據賬戶交易相應股票的頻率、金額、交易時點等信息開展排查,鎖定了在薦股前埋伏、薦股後賣出獲利的嫌疑賬戶。經過跟蹤監控,在積累了大量事實依據後,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時準確地向中國證監會上報了相關賬戶違規線索。

事發後,廖英強以相關賬戶的盈利歸屬親友、本人未獲利為由,否認自己存在操縱市場、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但隨後不久,廖英強又高調發布視頻聲稱:自己有錢交罰款,罰款相當於花1億多給自己做了個廣告。

廖英強事件引發了證券市場的廣泛關注,投資者們陷入困惑與不安。“黑嘴”廖英強為何能夠瀟灑應對法律懲戒?如此惡劣的違法行為為何能夠“破財免災”?

“黑嘴”行為違法

據公開資料所示,廖英強的行為確屬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原因簡析如下:第一,《證券法》第78條規定,明確禁止傳播媒介從業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同時明確,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本案中,廖英強擔當知名財經類節目主持人,粉絲眾多,有強大的投資者信任基礎,系具有影響力的公眾人物。其講解股票時,根據一己利益之需要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第二,《證券法》第77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不法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本案中,廖英強通過自己控制的賬戶購買擬推薦的股票,待其所推薦的股票價格隨股民的集中購買被推高時,藉機於次日或短期賣出,以賺取差價。該行為與“老鼠倉”極其相似,即利用公眾的資金拉高股價,借勢賣出股票以賺取暴利。

綜上,廖英強在推薦股票前買入股票、推薦股票後賣出股票的行為,已經毋庸置疑地暴露出其傳播的股票信息僅與其自身買賣股票謀取私利相關,其信息完全是主觀的、具有誤導性的,系典型且極為惡劣的操縱市場行為,對投資者構成侵權。

打破“黑嘴”行政處罰模式

近年,證券監管部門對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有所側重,曝光醜聞層出不窮。但從裁判文書網的檢索結果看:因操縱證券市場而適用《刑法》第182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屈指可數,通過民事訴訟追究操縱市場侵權行為的案例也寥寥無幾,絕大部分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仍系通過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方式處理。由於證券市場違法行為隱蔽,實際違法所得及危害結果難以查實,由此造成沒收及罰款數額往往遠遠低於違法所得,從而導致對違法者難以產生懲前毖後的震懾效果,甚至造成了“廖英強們”不知反悔且蔑視法律尊嚴的情形。

針對廖英強們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為,強化監管力度迫在眉睫。首先,從懲治手段看,監管部門應當將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39條之規定的操縱市場行為,積極訴諸刑罰處罰,打破長期以來以行政沒收或罰款作為主要懲治手段的固有模式。其次,從處罰方式看,設立“黑名單制度”,對嚴重違法者實行終身市場禁入,提高違法成本,也不失為嚴懲違法行為、捍衛法律尊嚴的有效手段。

當然,投資者們也應當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2018年3月28日下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目的是,完善金融審判體系,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本案中,廖英強操縱市場的行為構成侵權,投資者們可以依法對其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廖英強承擔其侵權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財產損失。

鏈接:“趙薇夫婦”案

2017年11月,萬家文化的一則關於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引爆媒體。曾經在股市上引發高度關注的趙薇夫婦收購萬家文化一案,強勢迴歸人們的視野。

2018年4月16日,證監會公佈了對萬家文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相關人員市場禁入決定書,駁回了趙薇夫婦、龍薇傳媒、萬家文化及相關當事人的申辯,最終決定:對黃有龍、趙薇、孔德永分別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同時,證監會還對萬家文化、龍薇傳媒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60萬元罰款;對孔德永、黃有龍、趙薇、趙政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證監會駁回了趙薇夫婦、龍薇傳媒、萬家文化及相關當事人的申辯,最終認定龍薇傳媒在自身境內資金準備不足,相關金融機構融資尚待審批,存在極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以空殼公司收購上市公司,且貿然予以公告,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嚴重誤導。

此外,證監會還認定龍薇傳媒關於籌資計劃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未及時披露與金融機構未達成融資合作的情況;對無法按期完成融資計劃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遺漏;關於積極促使本次控股權轉讓交易順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等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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