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6 法院判決告訴你,拆違法建築也可能違法

法院判決告訴你,拆違法建築也可能違法

拆除違法建築,反被法院判違法。聽起來似乎不可思議,但現實確實發生了。對於房屋、辦公樓、商鋪、廠房這樣的建築物,當事人往往耗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才能建成,一旦被拆,投入的所有時間和金錢都付諸東流,代價非常高昂。所以我國的法律規定,拆除違法建築這一行政行為,其生效要嚴格滿足三個條件,分別是行政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定程序非常嚴格,要給予當事人充分的陳述權、申辯權、行政複議權、行政訴訟權。

下面我們用兩個案子來舉例說明因程序不合法導致拆除違法建築反被法院判違法的情況。

法院判決告訴你,拆違法建築也可能違法

(1)影響當事人申辯訴訟權導致被判違法。

案件一判(2016)粵行終1833號決書上寫到“本案強制拆除過程中,四位被上訴人未作出相應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未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也沒有明確告知當事人依法應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及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等,剝奪了當事人應享有的合法權利。因此,四被上訴人對上訴人謝德應位於雷州市工業大道建築規劃紅線範圍內的違章建築物實施的行政強制拆除行為,不符合上述法律對於行政強制執行行為的程序性要求,四被上訴人作出的涉案強制拆除行為應認定為程序違法。

法院判決告訴你,拆違法建築也可能違法

(2)在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期內(6個月)實施拆除程序違法。

案件二(2016)黔行終471號判決書上寫到“本案黔西縣城鄉規劃局於2015年4月7日向上訴人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於同年7月10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該強制拆除行為雖經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的規定,2015年7月10日仍處於上訴黔西縣城鄉規劃局於2015年4月7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範圍內。因此,被上訴人黔西縣城鄉規劃局於2015年7月10日對上訴人房屋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屬於程序違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