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7 「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結算以“審計為準”的認定

【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結算以“審計為準”的認定

裁決要旨

雙方就審計部門出具的結算審核報告予以蓋章確認應視為雙方履行了結算以“審計為準”的合同約定。

關鍵詞 結算審計 雙方確認

申請人:A工程有限公司

「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結算以“審計為準”的認定


一、案情

(一)仲裁請求和答辯

申請人稱:2006年4月19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內容為:1.被申請人作為B醫院舊樓消防自動報警改造工程的發包人,將該工程發包給申請人;2.合同第一部分協議書第2條規定,工程承包範圍包括綜合樓、綜合門診樓、中醫中藥樓、高壓氧樓、醫技樓、病理樓、住院二部地下一層、工字樓消防自動報警系統改造工程;3.協議書第4條規定,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4.協議書第5條規定,合同價款為1035535元(指人民幣,下同)。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4條規定,合同簽訂後預付30%(一週內),檢測合格後支付到合同價95%,一年後支付5%保修款;5.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33.3條規定,被申請人收到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申請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6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47條第1款規定,針對原投標圖紙,若發生與原圖紙不符部分需辦理洽商另計取費用,價格依據原投標價格;第3款規定,工程量以實際發生安裝為準,結算款以審計值為準。上述合同生效後,申請人按約定完成了B醫院工程的消防工程施工並通過了合同約定的消防檢測達到合格標準。由於實際工程量大於雙方預期的工程量,根據合同專用條款第47條的規定,雙方以及被申請人聘請的C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三方於2008年1月14日經實地審核,確認B醫院工程最終審計結算價款為1058382.76元。截至申請仲裁,被申請人僅向申請人支付300000元,尚拖欠申請人工程款758382.76元一直未予支付。

為此,申請人依法向本會申請仲裁,仲裁請求如下:

1.被申請人支付逾期工程款758382.76元

2.被申請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計息時間自2007年3月15日起至實際支付全部逾期工程款為止(暫計至2008年6月30日,為65397.46元);

3.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支付的律師費等費用支出,暫計100000元;

4.被申請人承擔全部仲裁費用。

針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被申請人當庭答辯如下:

1.該工程未按照合同約定竣工。合同第3條約定工程竣工日期為2006年9月1日,第32.1條、第32.4條約定工程竣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但是申請人於2007年2月14日才完工,且至今未提交完整的竣工資料(關於竣工圖,申請人只提供了平面工程圖,未提供完整的系統圖和管線圖)和竣工驗收報告,根據施工合同該工程還未竣工,申請人未能按約定時間竣工構成了違約,所以被申請人不應向其支付全部工程款。

2.工程款還未到支付時間,被申請人不應當支付申請人利息。根據施工合同第47條補充條款第3款約定,結算款以審計值為準,現在被申請人仍在審計期間,審計結果還未出來,因而無法支付工程款。C公司是被申請人委託的社會審計機構,根據《北京市衛生局關於印發的通知》第9條規定:“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結束後,應直接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審計報告和相關資料。內部審計機構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復核,並就審計報告中提到的被審計對象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改進和加強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後送被審計對象執行。”被申請人審計處對C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了複核,發現申請人沒有提交完整審計需要的資料,尚缺少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結算資料,被申請人正在討論如何解決該問題。被申請人認為,在審計處的複核結果出來以前,不應當向申請人支付工程款,所以工程款還未到支付時間,當然也不應當支付利息。

被申請人於庭審後提交的答辯書中認為,被申請人拒付申請人工程款是因為申請人沒有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造成工程至今不能投入使用,具體原因如下:

1.拖延工期半年多,至今未辦理竣工。《投標文件》中“售後服務承諾書”第2條“我公司按甲方要求工期內確保提前完工”,但至今為止,申請人未提交竣工報告和竣工資料,只能按照監測報告監測時間2007年3月14日推定其完工時間,已經拖延工期半年多。根據通用條款第14.2條規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2.未提供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資料,沒辦理竣工手續,承包方未提交完整的圖紙,僅提供被申請人兩份平面圖,沒有設計圖、施工圖,竣工圖中沒有豎向管線佈線及系統圖,而且只給了兩份,根據《投標文件》中“售後服務承諾”第7條,工程完工後提供全套有關的設備管線的竣工圖以及各自設備的詳細操作說明、保養說明、操作及維修手冊和設備說明書;合同通用條款第28.1條規定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設備的,應提供產品合格證明,上述資料均未提交給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無法組織驗收。被申請人至今未收到承包方的竣工驗收報告,因此既不能組織單位內部的初步驗收,也無法向消防主管部門辦理相關申請驗收手續。

4.為承包工程,承包方對被申請人作出了重要承諾,事後卻不予履行。《投標文件》中“編制說明”第3條規定,承包方負責消防報審、報驗工作,確保一次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本工程整個方案、圖紙都是申請人設計提供的,由申請人負責施工並確保通過消防驗收,但最後這些記入合同的重要承諾申請人都沒有履行。

5.被申請人拒絕接受該項工程。由於該項工程未通過被申請人內部初步驗收,也沒有經過國家消防主管部門驗收,因此被申請人一直拒絕接受該工程,也未投入使用。

6.工程結算款必須經過審計後方可支付。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第12條、第13條、第14條規定,付款到95%的這筆款項屬於工程結算款,工程結算款必須經過審計方對該工程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法性進行審計以後方能支付。

7.沒有提供完整的竣工結算報告和竣工結算資料,導致審計工作無法順利開展。申請人提供的結算資料僅為工程結算書、工程洽商記錄、施工合同、投標文件、平面圖紙、檢測報告,缺少圖紙會審記錄、施工圖紙、變更修改圖紙、工程竣工資料、工圖的豎向管線佈線及系統圖、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會議紀要、現場簽證單、被申請人鑑證的材料清單及供貨商鑑定的合同和相關材料的產品合格證、工程施工日記等重要結算資料。

8.經過審計,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沒有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造成了工程現在和今後都無法投入使用,因此不應該支付工程結算款。審計部門對該工程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進行了審計,認為該工程確實存在,且工程量、工程取費及價格可以認定,但該工程的合法合規性存在嚴重問題,申請人對合同主要義務沒有履行導致工程無法通過國家驗收,也無法轉為固定資產,可能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為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被申請人認為不能支付工程結算款。

9.申請人無權要求利息。被申請人拒付工程款是因為申請人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造成的,合同專用條款第35.1條對發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在空白處都用橫線劃掉了,可見簽訂合同時已經約定在付款方面對發包人的懲罰措施是沒有的,發包方不用承擔任何懲罰。

最後被申請人在該份答辯書中要求:(1)對被申請人迫於奧運和安全需要拆除的一部分消防工程的材料費按市場同類價格予以支付,由於被申請人已經預付30萬元工程款,就從該預付款進行結算或被申請人按市場價購買實物予以償還,申請人退回被申請人30萬元預付款。(2)對於沒有拆除的消防工程,請申請人進行拆除,並恢復原狀。

「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結算以“審計為準”的認定


(二)仲裁庭查明的本案事實

根據申請人、被申請人各自向仲裁庭提交的證據材料及其質證意見、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及仲裁庭關於案件事實的調查詢問,仲裁庭現將本案查明的事實列明如下:

2005年3月19日,為承接B醫院舊樓消防自動報警系統改造工程,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報出《投標承建B醫院舊樓消防自動報警系統改造工程投標文件》,內含投標函、工程預算書、售後服務承諾書、消防設計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等文件。申請人在投標函中明確按投標範圍投標總價為1035535元。工程預算書編制說明第1條明確“報價範圍:綜合樓、綜合門診樓、中醫中藥樓、高壓氧樓、醫技樓、病理樓、住院二部地下一層、工字樓”;第2條指出“本報價已包含室外部分”;第3條明確“負責消防報審、報驗工作,確保一次性通過消防驗收合格”。在售後服務承諾書之“售後服務承諾”第1條承諾“我公司隨時按甲方要求聯繫主管部門並負責辦理審、驗手續,保證我公司所做工程一次通過消防驗收”;第2條承諾“我公司按甲方要求工期內確保提前完工”;第7條承諾“工程完工後提供全套有關的設備管線的竣工圖及各種設備的詳細操作說明、保養說明、操作及維修手續和設備說明書”。

2006年4月19日,申請人為承包人、被申請人為發包人雙方簽訂了本案合同。

關於合同第一部分協議書:第1條約定工程名稱為B醫院舊樓消防自動報警系統改造工程;第2條約定工程承包範圍為綜合樓、綜合門診樓、中醫中藥樓、高壓氧樓、醫技樓、病理樓、住院二部地下一層、工字樓的消防自動報警系統改造工程;第3條約定合同工期為2006年6月5日至9月1日共87天;第4條約定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第5條約定合同價款為1035535元;第6條約定組成合同的文件為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本合同專用條款、本合同通用條款………;第8條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第9條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關於合同通用條款:第2.1條約定“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2.1條約定“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第331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第35.1條約定“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2)本通用條款第26.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3)本通用條款第333條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第35.2條約定“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1)本通用條款第14.2條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條款第15.1條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關於合同專用條款:第3.3條約定本工程適用標準為GB501669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第5.3條約定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為王強;第24條約定“合同簽訂後預付30%(一週內》,檢測合格後支付到合同價款95%,一年後支付5%保修款”:第32.1條約定由承包人提交竣工圖三套;第35條關於發包人和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條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雙方未具體約定,均在應填寫的橫線上劃了一道斜線:補充條款第47條第2款約定“本工程保修期壹年”,第47條第3款約定“工程量以實際發生安裝為準,結算款以審計值為準”。

合同簽訂後,申請人按約進行本工程施工。2007年3月14日,北京D檢測有限公司依據國家有關消防規範和標準,對本工程進行了即時檢測,檢測結論為合格。2007年6月1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B醫院老樓消防報警系統改造)工程(結)算書》報出結算總價為1082456元,被申請人派駐現場工程師王強於2007年7月4日在該結算書上籤注意見,同意本工程預算工程量。2007年7月1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發出《通知函》,要求被申請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並接收消防報警系統;同年11月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發出《通知函》,稱雙方相關人員已順利辦理了結算手續,但被申請人仍未支付結算工程款,要求被申請人在收到該函7日內答覆;2008年1月28日,申請人又發出《通知函》,要求被申請人立即支付全部拖欠工程款。2008年4月24日,被申請人委託的C公司就本消防自動報警系統改造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結算出具《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確認消防報警系統工程審定造價為1050885.65元,確認零星裝修工程審定造價為7497.11元(庭審中雙方同意由仲裁庭對該零星裝修工程一併審理),合計結算總價為1058382.76元;在審核報告附件《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中,被申請人作為委託單位和建設單位、申請人作為施工單位、C公司作為審計單位予以蓋章確認。至本案申請仲裁之日,被申請人於2006年7月18日向申請人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另查,本消防自動報警系統工程施工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未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工程完工、通過檢測後,雙方亦未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出驗收申請。本工程至今未通過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消防驗收。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北京D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有限公司消防檢測報告》《(B醫院老樓消防報警系統改造)工程(結)算書》、C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聲明、《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北京銀行進賬單、2007年7月17日《通知函》、11月8日《通知函》、2008年1月28日《通知函》,以及被申請人提供的《投標承建B醫院舊樓消防自動報警系統改造工程投標文件》、消防煙感自動報警系統清單、《A公司在舊樓消防自動報警系統改造中存在的問題總結》《建築工程竣工資料清單》《工程審計結算資料》《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合同專用條款、《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實施辦法》(審投發(1996)346號)、《北京市衛生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醫療衛生單位委託社會審計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京衛審字(20019號)、《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條件及程序》等證據在卷佐證。

二、仲裁庭意見

根據本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材料,結合其當庭陳述質證和辯論意見,仲裁庭就與本案仲裁請求相關的基本事實及雙方爭議問題闡明意見如下:

(一)關於本案中合同效力

在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本案合同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仲裁庭認為,本工程為B醫院舊樓消防自動報警系統改造工程,申請人具備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故雙方簽訂的合同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視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仲裁庭確認,合同中約定的雙方當事人各自的權利義務將作為本案實體審理的依據。

(二)關於雙方當事人各自在合同中的主要義務

仲裁庭認為,消防自動報警系統改造工程亦應屬於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的客體是工程,承包人的主要義務就是按工程合同約定完成工程建設,發包人的主要義務就是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關於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從被申請人方面分析是完成被申請人舊樓消防自動報警系統改造施工,從申請人方面分析是通過完成該工程獲取相應報酬。從合同協議書第8條和第9條約定亦可以認定,在本合同項下,申請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被申請人舊樓消防自動報警系統改造施工,被申請人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被申請人關於申請人未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未提交完整的工驗收報告和竣工結算資料導致工程現在和今後都無法投入使用的答辯意見,仲裁庭不予認可。

(三)關於工期

仲裁庭注意到本工程合同約定工期是2006年6月5日至9月1日,申請人指出其按合同約定日期完成了工程,而且有所提前。關於檢測日期滯後合同完工日期半年,申請人指出工程完工後其及時要求被申請人對工程予以檢測,但被申請人認為醫院中有心臟病病人、開顱病人等,不宜馬上進行消防檢測(檢測中要拉響警報,聲音較大可能驚擾病人),故直到2007年3月14日才進行檢測。仲裁庭認為申請人陳述符合醫院管理相關規定。被申請人雖然在補充答辯書中認為從檢測日期推斷申請人工期拖延,但未具體指出拖延到何時,亦未舉證證明工期存在拖延,且在兩份答辯書中對工期說法不一,故仲裁庭認為不能從檢測日期推斷工期存在拖延,對此條答辯意見仲裁庭不予認可,

(四)關於申請人承諾負責辦理報審、報驗手續,保證工程一次通過消防驗收問題

仲裁庭注意到申請人在投標文件中的報價編制說明及售後服務承諾中作出了承諾,即負責辦理報審、報驗手續,保證工程一次通過消防驗收。仲裁庭認為,前述報價編制說明及售後服務承諾無疑屬於投標書的附件,根據合同協議書及通用條款關於合同組成文件的解釋順序可以確認,該承諾應屬於申請人的合同義務,且其解釋順序僅次於合同協議書及中標通知書,優先於合同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本工程報審、報驗相關程序與方式應按申請人投標書附伴中關於報審、報驗的承諾執行。同時要考慮到,本工程屬於消防工程,相關報審報驗工作還應符合消防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各級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第4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內部裝修以及用途變更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圖紙和資料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並填寫相應的《建築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自動消防設施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或者《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經審核批准後,方可開工興建;第9條規定,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出工程消防驗收申請,送達建築消防設施技術檢測報告,填寫《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並組織驗收。從上述消防行業主管部門規章可以確定,提出消防工程報審、報驗的主體是建設單位,故本案中應由被申請人提出本工程的報審、報驗工作。申請人雖在投標時對報審、報驗作出了書面承諾,由於其並不是辦理消防工程報審、報驗的法定申報主體,該承諾應理解為申請人依託自身優勢,在開工前和竣工通過檢測後,其指導、協助被申請人整理消防工程報審、報驗所需資料,指導被申請人填寫相應報審、報驗表格並聯系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及時辦理完成報審、報驗手續,使本工程最終通過驗收。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申請人履行了上述義務。仲裁庭認為,本工程未通過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審核即進行施工,工程竣工並通過檢測後又未申請驗收,使工程至今未通過驗收,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均應承擔責任。被申請人認為就本工程的報審、報驗申請人已作出承諾,而忽視了自身作為申報主體的責任,放任由申請人去辦理報審、報驗。申請人在投標文件中作出負責報審、報驗承諾後,不能因消防工程相關報審、報驗手續由建設單位負責辦理而無視其承諾,消極等待被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再去聯繫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辦理手續。申請人本應主動協助、及時教促、認真指導被申請人整理、提供相關資料,積極聯繫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並協助被申請人通過報審、報驗手續。申請人未履行投標承諾,未積極推動本工程報審、報驗進展,應視為申請人未履行該合同義務,對此要承擔相應責任。

(五)關於申請人提交竣工資料和結算資料問題

被申請人雖舉證認為按《建築工程竣工資料清單》(以下簡稱《資料清單》)及《工程審計結算資料》(以下簡稱《結算資料》),申請人尚有大量竣工資料及結算資料未提交。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資料清單》和《結算資料》是施工單位提交竣工資料和結算資料應遵守的強制性規範。同時,《資料清單》和《結算資料》亦非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其中涉及的相應資料均屬於總承包工程在竣工和結算時可以提交的資料,而本工程屬於專業工程中的分項改造工程,申請人作為專業工程承包人,有些工程資料無法提供。故仲裁庭認為,本案中竣工資料和結算資料的提交應按合同約定執行。關於竣工資料,合同文件有兩處具體約定,其一申請人在投標書附件售後服務承諾第7條承諾“工程完工後提供全套有關的設備管線的竣工圖及各種設備的詳細操作說明、保養說明、操作及維修手冊和設備說明書”;其二在合同專用條款第32.1條約定承包人提供竣工圖3套,除上述兩處外合同文件並未具體約定申請人應向被申請人提交何種內容的竣工資料。仲裁庭注意到C公司出具的《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中提到,“工程結算書、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協議、洽商變更、施工組織設計、監理記錄、竣工圖紙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均由編制和簽章單位負責”;在審核依據中提到,“2.施工承包合同、洽商變更及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工作量;3.施工單位編制的竣工圖紙”。仲裁庭認為從C公司在審計報告中的陳述可以證明在審計時申請人提交了相應竣工資料和結算資料,該些資料的提交保證了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故現有證據能夠證明申請人提交了竣工圖,但不能證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各種設備的詳細操作說明、保養說明、操作及維修手冊和設備說明書。該些操作保養說明、維修手冊等資料系申請人承諾要提交,且在本消防工程以後的使用、維護中起著重要作用,申請人未提交該些資料,應視為申請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對此申請人要承擔相應責任。

(六)關於本工程結算價款

從合同專用條款第47條第3款約定“結算款以審計值為準”可以認定,本工程最終結算價款要經過審計確定。2008年4月24日,被申請人委託的C公司就本工程結算出具結算審核報告,確認本工程合計結算總價為1058382.76元,被申請人和申請人均蓋章確認。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委託C公司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審計結論出具後雙方及C公司予以蓋章確認的行為,應視為雙方履行了專用條款第47條第3款的約定,通過審計對本工程結算價款予以了確認。被申請人依《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實施辦法》(審投發(196)346號,以下稱《審計實施辦法》)及《北京市衛生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醫療衛生單位委託社會審計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京衛審字(2007)19號,以下稱《指導意見》),認為工程結算還應經其內部審計方為有效,仲裁庭認為合同文件中並未約定《審計實施辦法》和《指導意見》是本工程的結算依據,且《審計實施辦法》已於2001年8月1日由國家審計署令第3號予以廢止,雙方已通過C公司的審計對結算價款進行了確認,再由被申請人內部審計機構對結算進行審計確認無法律和合同依據,對此條答辯意見仲裁庭不予認可。仲裁庭同時認為,雖然經過審計的工程結算價款為1058382.76元,但由於申請人未履行其在投標書附件中的承諾,存在未主動協助指導被申請人整理、提供相關資料,未積極聯繫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並協助被申請人通過報審、報驗手續,以及未向被申請人提供各種設備的詳細操作說明、保養說明、操作及維修手冊和設備說明書的違約行為,本工程最終結算價款應從審計確定的1058382.76元中適當扣減。綜合本案情況並充分考慮上述違約行為的性質,仲裁庭決定扣減40000元,本工程最終結算價應為1058382.16-40000=1018382.76元。

(七)關於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1.關於支付逾期工程款本金部分

仲裁庭注意到關於工程款支付,僅有合同專用條款第24條對此有約定,即合同簽訂後於一週內預付30%,工程檢測合格後支付到合同價款95%,一年後支付5%保修款。仲裁庭認為該條約定意思表示清楚、明白,據此條約定,2007年3月14日工程檢測合格後,扣除此前已支付的30%預付款,被申請人應於該日支付工程款至合同價95%,即該日應支付申請人工程款金額為10355358×95%-300000=683758.25元。至2008年3月14日,被申請人將應剩餘款付清,即被申請人此時還應支付工程款1018382.76-300000-683758.25=34624.51元。綜上,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逾期工程款本金683758.25+34624.51=718382.76元。

2.關於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部分

被申請人在答辯書中認為本工程未經過內部審計、結算款未確定,工程款未到支付時間而不應向申請人支付利息;在補充答辯書中認為合同專用條款第35.1條在發包人的違約責任處用斜線劃了道,視為雙方約定在付款方面對發包人是沒有懲罰的,故不應支付利息。仲裁庭認為,合同專用條款第35.1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分別是發包人不按通用條款約定,不支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及工程竣工結算款時雙方可以協商由發包人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從合同專用條款第24條對工程價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約定可以證明,本工程無工程進度款檢測合格後支付至合同價95%,一年後支付5%保修款,且專用條款第47條第3款約定結算款要經審計確認而非雙方確認,合同中工程進度款支付和工程竣工結算款確認均不同於合同通用條款的相關約定,故合同專用條款第35.1條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不適用於本案。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第24條的約定辦理工程款支付,即被申請人應在工程檢測合格後支付至合同價款95%,一年後支付完畢。時至本案申請仲裁之日,上述應支付的工程款被申請人仍未支付,客觀上佔用了申請人資金,使申請人不能自由支配該資金從而喪失了投資、運用該資金產生收益的可能。綜上分析,並從公平原則出發,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逾期付款利息。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應獲得支持,具體利息計算,結合本案情況,仲裁庭認為應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如下:

(1)被申請人應於2007年3月14日支付工程款683758.25元,自2007年3月15日起支付利息,因自2007年3月18日起至本案申請仲裁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六次調整貸款利率,分段計算如下:

計息本金

計息時間

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

利息計算金額(元)

2007.3.15-3.17共3天

6.12

683758.25X6.12%X3天/365天=343.94

683758.25

2007.3.18-5.18共62天

6.39

683758.25×6.39%x62天/365天=7421.68

2007.5.19-7.20共63天

6.57

683758.25×6.57%×63天/365天=7753.82

2007.7.21-8.21共32天

6.84

683758.25×6.84%×32天/365天=4100.3

2007.8.22-9.14共24天

7.02

683758.25X7.02%×24天/365天=3156.15

2007.9.15-12.20共97天

7.29

683758.25×7.29%×97天/365天=13246.74

2007.12.21-2008.6.30共192天

7.47

683758.25×7.47%×92天/365天=26867.77

總計


62890.4

(2)被申請人應於2008年3月14日付清餘款34624.5元,自3月15日起支付利息,計算如下: 2008.3.15-6.30共108天

34624.51×7.47%×108天/365天=765.3元。

(3)被申請人應支付的利息截至本案申請仲裁之日計算總計應為62890.4+765.3=63655.7元。

3.關於賠償申請人支付的律師費等費用支出

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賠償其律師費等費用100000元,並提供了相應發票。雖然依仲裁規則第45條第(三)款規定,仲裁庭有權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費用,但仲裁庭認為支持此請求的前提是勝訴方有證據證明為辦理案件支出了合理費用。本案中申請人只提供了律師費發票,未提供其他證據充分證明其確為處理本案支出了律師費100000元,僅律師費發票不能證明申請人此項請求,且該發票中付款單位為“北京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該單位名稱與申請人名稱不符,故仲裁庭對此項請求不予支持。

(八)關於本案費用的負擔

鑑於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逾期工程款及相應利息,故被申請人應承擔仲裁費用,但申請人對其仲裁請求中未獲支持的部分,應承擔部分的仲裁費用。據此,仲裁庭確定,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的85%,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的15%。

三、裁決

現仲裁庭依據本案所認定的基本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第109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程款718382.76元

(二)被申請人支付工程款利息63655.7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年期貸款利率,其中本金683758.25元自2007年3月15日開始計息,本金34624.51自2008年3月15日開始計息,暫計算至2008年6月30日,被申請人應支付至工程款實際支付之日)

(三)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

(四)本案仲裁費28787.8元(已由申請人向本會全額預交),由被申請人承擔24469.63元,申請人承擔4318.17元。

被申請人應直接向申請人支付代其墊付的仲裁費24469.63元。以上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的款項,被申請人應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完畢。如逾期支付,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的規定辦理。

「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結算以“審計為準”的認定


四、評析

本案仲裁庭論述的爭議問題有六個,被申請人提出了九個抗辯理由,但案情並不複雜,核心問題應是如何誠實信用地努力實現合同目的,儘管仲裁庭未在裁決書中對此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評價,但從整個裁決中我們可以看到仲裁庭對於誠實信用履行合同的重視。本案涉及的消防自動報警系統改造工程屬於建設工程項目,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就是按工程合同約定完成工程建設,發包人的主要義務就是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被申請人方面是完成被申請人舊樓消防自動報警系統改造施工,申請人方面是通過完成該工程獲取相應報酬,簽訂合同的當事人都應當努力實現雙方的合同目的。為了實現各自的合同目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誠實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申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完成被申請人舊樓消防自動報警系統改造施工,被申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下面圍繞被申請人的抗辯理由即本案主要爭議點作簡要評析。

一、關於工期

本案仲裁庭判斷不能以檢測日期推斷工程延期是正確的。當然,從工程管理的角度分析,申請人在完工後應當保留申請檢測或者竣工的書面證據,否則,在工期是否拖延的爭議中,作為施工單位的申請人將處於被動地位,特別是雙方對拖期都負有責任時,管理好的一方當事人必然佔據主動。但在本案中,雙方均沒有完全做到良好的管理,在這種情況下,被申請人提出2007年3月14日檢測日期為完工日期,但其又並沒有就工期延誤提出反請求,且存有在兩份答辯書中對工期說法不一的情況;相反,申請人雖然沒有直接的證據,但卻陳述了符合現實經驗和邏輯的事實,被申請人就此不能提供更加合理的解釋。由此可見,被申請人真實目的不是追究申請人的違約責任,而是想以工期延誤來抗辯工程款的支付請求,拒絕對申請人已經完成工作支付價款。但延誤工期並不一定導致合同目的的落空,本案消防工程並非特殊工程項目,申請人完成的工程就算有所延遲,並不會導致其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被申請人完全也可以主張工期延誤責任,且從本案來講並不能證明存在工期延誤以及工期延誤的責任在申請人,所以仲裁庭沒有支持被申請人的這一抗辯理由。

二、關於申請人承諾負責辦理報審、報驗手續,保證工程次通過消防驗收問題

申請人在投標文件中的報價編制說明及售後服務承諾中作出了承諾,即負責辦理報審、報驗手續,保證工程一次通過消防驗收該承諾應屬於申請人的合同義務。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規定,被申請人作為建設單位應當是提出消防工程報審、報驗的主體責任單位。申請人的承諾,應理解為申請人依託自身優勢,在開工前和竣工通過檢測後,其指導、協助被申請人整理消防工程報審、報驗所需資料,指導被申請人填寫相應報審、報驗表格並聯系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及時辦理完成報審、報驗手續,使本工程最終通過驗收。所以,在辦理報審、報驗手續方面,雙方當事人都應積極配合履行。被申請人開工前應當向消防主管部門報審,但被申請人沒有主動積極報審,也沒有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報審,並未盡到自身的義務和責任。反過來,申請人作為有資質的專業施工單位,應該清楚報審對於通過最終驗收的重要性,開工前也應當書面提醒、指導被申請人報審,但申請人也怠於提醒、指導,沒有盡到自身的合同義務和責任。在此問題上,雙方都沒有盡到努力實現合同目的。但從誠實信用的角度,作為報審、報驗的主體責任單位的被申請人,如果因為其自身的消極行為導致無法報審報驗的結果而使其有權利拒絕申請人已經完工工程的工程款請求,則明顯不公,因此,仲裁庭對該項抗辯不予支持是合理的。

三、關於申請人提交資料問題

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提供資料,即使合同約定的資料相對“竣工備案”要求的資料不全面,對作為實現合同目的很重要的“各種設備的詳細操作說明、保養說明、操作及維修手冊和設備說明書”被申請人也可以依據相關規定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資料,在工程檢測結束到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的一年多的時間裡,被申請人並沒有積極主張索要資料,即使是開庭時,被申請人也未提出反請求,而是提出“因為申請人沒提交資料,所以不應支付工程款”。如果是因為工程竣工備案需要,作為建設單位的被申請人完全可以就此提出反請求,一般都會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相反,法律上,以未提交資料拒絕給付工程款不能得到支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23條第2款規定:“發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資料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故仲裁庭一方面駁回被申請人的抗辯,同時認定申請人要承擔未履行合同義務的相應責任。

四、關於本工程結算價款

本案申請人上報了結算書,被申請人負責人簽字確認了工程量,2008年4月24日,被申請人委託的C公司就本工程結算出具結算審核報告,確認本工程合計結算總價為1058382.76元,被申請人和申請人均蓋章確認。這已經是按合同專用條款第47條第3款“結算款以審計值為準”的約定,經過了審計程序。被申請人認為,依《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實施辦法》《審計實施辦法》及《北京市衛生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醫療衛生單位委託社會審計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應經其內部審計方為有效,是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的。首先,上述這些規章制度不具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強制性法律予以適用;其次,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定的工程結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覆意見》(2001民一他字第2號)中也否定了被申請人的觀點,況且本案被申請人所謂的“內部審計”既不是合同約定,也是申請人所不能控制和預見的,仲裁庭對被申請人的抗辯不予認可是正確的。當然,在處理本案過程中,仲裁庭考慮到申請人也在履約中存在一定過錯,如,未積極履行自己的報審報驗義務,以及未履行向被申請人提供各種設備的詳細操作說明、保養說明、操作及維修手冊和設備說明書的義務等,而被申請人堅決不提出反請求,從利益平衡角度,仲裁庭扣減申請人40000工程款也是公平的。

五、關於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

利息本身是法定孽息,支付欠款利息本身是合法的、公平的,支付欠款利息並不必然帶有懲罰性。本案雙方合同專用條款第24條約定辦理工程款支付,被申請人應在工程檢測合格後支付至合同價款95%,一年後支付完畢。時至本案申請仲裁之日,被申請人仍未支付,客觀上佔用了申請人資金,使申請人不能自由支配該資金從而喪失了投資、運用該資金產生收益的可能。因此,仲裁庭從公平原則出發,裁決被申請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支付申請人逾期付款利息是合適的。

本案的裁決,體現了仲裁庭對契約精神的尊重,強調了合同的嚴肅性,任何當事人都應當積極努力實現合同目的,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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