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我有菜刀一把,有人借刀幾日後持此刀殺人,我是否也要承擔責任?


我有菜刀一把,有人借刀幾日後持此刀殺人,我是否也要承擔責任?

筆者曾經發表《朋友趁我睡覺拿走我車鑰匙,開車時把自已撞死了,我有沒有責任?》一文,有讀者評論中問:我有菜刀一把,有人借刀幾日後持此刀殺人,我是否也要承擔責任?這個問題問得很好。根據刑法的謙抑性,不是什麼事都可以進入到刑法的視野,只有行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且達到可罰的程度時,該行為才能為刑法所評價。如果不論大事小情都被刑法所規制,自由會受到不當限制,人權會受到不當的侵犯。那麼朋友評論中提到的問題,是否需要承擔刑法責任?筆者進行如下分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共同犯罪各參與人的分類

01 共同犯罪

我有菜刀一把,有人借刀幾日後持此刀殺人,我是否也要承擔責任?

共同犯罪是指數人有意識的共同實施法益侵害的行為。共同犯罪比較單獨犯罪而言,各共犯人相互鼓勵、相互幫助,往往更容易完成犯罪,對法益的侵害性程度更高,因此,準確認定共同犯罪,對於有效打擊犯罪、保護合法權益意義重大。

關於共同犯罪,在我國存在三種學說:完全犯罪共同說、部分犯罪共同說和行為共同說。筆者堅持行為共同說,行為共同說是當前最新的共同犯罪理論,該學說認為,共同犯罪就是解決犯罪結果的歸屬問題,解決了結果歸屬以後,共同犯罪就完成了任務,剩下的就和單獨一個人犯罪一樣,按照各自的故意內容分別認定。只以兩人以上基於意思聯絡共同實施法益侵害的行為,就構成共同犯罪,就共同犯罪而言,“違法是連帶的,責任是個別的”,在違法性層面不考慮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只作純客觀的判斷,至於各共犯人責任的內容放在下一階段進行判斷。

我有菜刀一把,有人借刀幾日後持此刀殺人,我是否也要承擔責任?

[案例1] 兩夥中在五金店門前持械鬥毆,其中一個跑進五金店,告訴店主:“給我拿一把菜刀,剩下的錢不用找了。”該人拿著這把菜刀又投入鬥毆中,並用這把菜刀將對方中的兩人砍成重傷。

可以肯定本案中,五金店主目睹雙方正在鬥毆,還賣菜刀給他們,五金店主需負法律責任,為什麼負法律責任,筆者在接下來分析。

02 共同犯罪中各參與人的理論分類

我有菜刀一把,有人借刀幾日後持此刀殺人,我是否也要承擔責任?

根據共同犯罪各參與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同,理論上分為實行犯、教唆犯和幫助犯

實行犯是直接實施法益侵犯的人,最具有可罰性,教唆犯和幫助犯通過實行的行為間接侵犯法益,三者之間的關係採限制從屬性說,即教唆犯和幫助犯的成立從屬於實施犯的行為。

03 共同犯罪各參與人在量刑上的分類

我有菜刀一把,有人借刀幾日後持此刀殺人,我是否也要承擔責任?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主犯、從犯、脅從犯實際是量刑上的分類。脅從犯比較特殊,既可能是從犯也可能是主犯,如剛開始被脅迫參加犯罪,後來在共同犯罪中積極發揮作為,其作用比誰都大,此時該脅從犯就要認定為主犯。

共犯人之——幫助犯

我有菜刀一把,有人借刀幾日後持此刀殺人,我是否也要承擔責任?

讀者問題涉及幫助犯,筆者在此單獨就幫助犯的成立進行分析。幫助犯為共犯人之一類,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幫助作用的人,按照共犯從屬性原則,幫助犯的成立從屬於實行犯,實行犯實施了法益侵害的行為,對實行犯的實行行為起到幫助作用的人,為幫助犯。如果實行犯根本沒有實施法益侵犯的行為或幫助犯對實行犯沒有起到幫助作用,幫助者也不成立幫助犯。

根據責任主義原則,行為人只對有責任的行為負責,針對幫助犯而言,既要有幫助的行為,也要有幫助的故意,才能成立幫助犯。如[案例1]中,五金店主賣菜刀給他人,他人用該菜刀砍傷了人,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主觀上,五金店主明知雙方在鬥毆,仍將菜刀賣給他人,有幫助的故意,因此,涉嫌聚眾鬥毆罪,為幫助犯,需要負法律責任。在[案例1]中,我們改一下情節,假如,雙方鬥毆時,不在五金店門前,五金店主不知道雙方鬥毆的事,此時再賣出一把菜刀,客觀上雖然有幫助的行為,但主觀上沒有幫助的故意,因此,五金店主不成立幫助犯,也就無刑事責任的問題。

有人借你的菜刀,幾天後用該刀殺人,你是否負刑事責任?

根據上面分析,他人用你的借的菜刀殺了人,客觀上你借菜刀的行為為他人殺人起到了幫助作用,要不要負刑事責任,就看你在借菜刀給他時,知不知道他借菜刀的用途,如果知道他借菜刀用於殺人,你就有幫助的故意,涉嫌故意殺人罪,為幫助犯,需要負刑事責任。反之,你沒有幫助的故意,不成立幫助犯,就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我有菜刀一把,有人借刀幾日後持此刀殺人,我是否也要承擔責任?

在這裡,故意的內容可能為直接故意,如你知道他借菜刀就是用於殺人,你還借,你的主觀心態就是直接故意。如果他借菜刀時,你想到他可能要幹一件不了的事,但內心不能確定,存在放任的心態,則你的主觀心態為間接故意。

無論間接故意還是直接故意,都是故意的主觀心態,符合幫助犯中的幫助故意。

過失幫助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不成立幫助犯,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如,你的鄰居經常借你家的砍刀,用於砍豬骨頭,這一次借你的砍刀卻用於殺人,你的主觀心態為過失,過失幫助不成立幫助犯,不負刑事責任。

我有菜刀一把,有人借刀幾日後持此刀殺人,我是否也要承擔責任?

結語:現實中,朋友間、鄰居間經常會互相借用物品,這本是日常生活行為。但是,一旦借用人用你的物品實施了犯罪行為,你會不會受到牽連,就要根據你當時借物品給他人時的主觀心態來確定,如果明知他人用於違法用途,你仍出借,你可能就是他人違法或犯罪行為的幫助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問題是,犯罪的故意,不僅指直接故意,還有間接故意,因此,你在借物品給他人的時候,就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免得你因他人的犯罪受到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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