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貨物未保價,運費三倍的賠償合理嗎?損毀的物品誰買單?

快遞貨物未保價,不高於運費三倍的賠償合理嗎?損毀的物品怎麼賠償?

快遞貨物未保價,運費三倍的賠償合理嗎?損毀的物品誰買單?

快遞單背後的條款“很霸氣”

不少消費者如果沒有保價,在貨品丟失或者損毀的時候索賠非常困難。快遞公司快遞單背後的服務合同條款發現,類似的限制消費者權利的,甚至規定賠償限額的條款還不少。寄過快遞的朋友們都有著這樣的經歷,發出去的快遞丟失了,消費者找快遞公司索賠時,快遞公司首先問是否參與了保價?如果得到否定的回覆,快遞公司便拿出快遞單背後的條款,用各種理由拒絕給消費者原價賠償。最多隻能按照運費的三倍賠償,快遞公司的答覆有沒有道理呢?對於這些快遞損毀的賠償限額,消費者很少仔細閱讀過快遞單背後的合同條款,並且知道賠償限額的問題。其實,在快遞單背後的合同條款裡都藏著不少“霸王條款”,對消費者賠償設定了“上限”,有時可能遠遠達不到寄送物品的價格。


實際上,快遞公司所謂的“不高於運費三倍的賠償”依據的是《郵政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即“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1、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2、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這種說法遺漏了重要的適用前提條件:1、該條適用的對象是“郵政企業”,快遞公司是否屬於郵政企業?實際上,快遞公司不屬於郵政企業,所謂郵政企業專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一般的快遞公司不在此列。2、《郵政法》關於損失賠償的適用範圍限於“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內的郵件和匯款的損失賠償”,對於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所謂“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以合理的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2009年國家郵政局發佈的《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對郵政普遍服務範圍規定為“郵政企業應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5kg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10kg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因此,我們網絡購物的合同關係屬於《合同法》的調整範疇,不適用《郵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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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丟了誰來“買單”

快遞應當適用於《合同法》。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十二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丟失物品理應照價賠償。《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丟失物品理應照價賠償。

所以,快遞公司所謂不高於運費三倍賠償的說法,是快遞公司單方面規定,沒有法律依據。正確的理解應當是寄件人可以根據《合同法》要求快遞公司對毀損、滅失的貨物按照貨物價值進行賠償。

事實上很多人請求賠償的過程並不是那麼順利,原因在於雙方對貨物價值的估值通常存在較大差異,一些寄件人甚至將古董字畫交給快遞公司運送,一但丟失,雙方均各執一價,很難達成統一意見,這也是通常快遞賠償糾紛的問題所在,而這個時候有一張保價單便顯得尤其重要了。保價單視作雙方對貨物價值的一致認同,同時快遞公司可以根據保價單的貨物價值向保險公司投保以分散企業自身的風險,而客戶不參與保價,那麼對貨物的價值雙方只能各執一詞不利於雙方權利的保障,快遞公司基於普通貨物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也便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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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賠償數額

1、酌定賠償:這個問題是保價條款被撤銷或者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法官通過對寄件人提交的證據的判斷,在內心確認寄件人損失的大概數額,但由於寄件人往往提交的證據不夠充分,從而做出一個折中裁定,即酌定賠償。

2、可預期損失:《合同法》第113條規定了可預見性規則,即“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遇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銀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特殊物品的賠償:特殊物品是指類似於人事檔案、畢業證書、相冊這樣的物品,對於快遞公司來說,其可能一文不值,但是對於它的所有者來確實意義非凡,很難通過客觀標準來評估和衡量其價值。律師建議寄件人以侵權為起訴請求主張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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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實際上快遞行業並不同於郵政行業,而應該算是運輸合同,如果出現了損壞,應該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按照原價進行賠償,甚至還要按照超過原來的價值賠償消費者相應的損失。除此之外,既然雙方是合同關係,那麼權利和義務應該是對等的,安全、完整地將貨物送達目的地是快遞應該提供的服務,如果出現了損壞、滅失,那快遞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快遞單的合同條款內設定賠償限額,是在限制消費者的權利,降低自己的義務。這種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也就是俗稱的霸王條款。”

快遞公司提供的運單即格式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告知對方免責事由的形式應當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現實中,快遞公司的格式合同其免責事由告知和聲明的形式不符合上述合同法律規定,並且沒有給消費者任何表意機會,此條款為“霸王條款”。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故若發生貨物遺失的現象,快遞公司不能以因未保價而只按郵資的三倍進行賠付。快遞公司的這類規定也屬於霸王條款的一種。在寄件人沒有責任的情況下,快遞公司仍需照價賠償。

另外,快遞公司一貫承諾服務安全可靠,丟失必賠,也從未當面對用戶說明不保價貨物丟失就不賠償貨物。小件貨物遺失現象較少,而價值貴重的物品遺失情況較多,這說明快遞公司服務存在嚴重缺陷。由於貨物未投保(法律並無強制用戶保險規定),快遞公司如果只賠郵費不賠貨物實際損失,對沒有和忽略保價的貴重貨物,在託運過程中可能會造成經營者或工作人員有可能竊為己有、私吞貨物或另行處理的行為。若出現此情況,在經濟上快遞公司不會有任何損失,該損失由用戶買單是明顯有損於消費者的正當權益。故由此形成的霸王條款會產生巨大的違法“黑洞”,不僅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進而危害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律師提醒

這種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我們稱之為“格式條款”。快遞公司印製速遞詳情單時,特意在保價條款下方留了寄件人簽名欄。我們在填寫運單的時候應當仔細閱讀快遞單背面的格式條款,瞭解相關的賠償規定,並妥善保管有關單據。對易損、貴重物品儘量選擇保價,以保障自己的快遞件遇損後能得到足額的賠償。

關於未保價快遞丟失如何賠償,此類案件還存在一個難點,即對消費者快遞物品價值的認定。實踐中,消費者填寫快遞單時,對快遞物品的具體名稱、品牌、數量、規格、型號等詳細登記,同時保留好快遞物品的合同、發票、交易記錄等證據。不要做籠統描述,快遞公司如果未查驗詳細記錄,一旦物品丟失,在涉及賠償時,雙方又會對物品的價值產生爭議。

用戶在寄送貴重物品時,應當按照我國《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動向快遞公司聲明包裹內含有貴重物品,並在快遞面單內明確標註,必要時選擇保價服務。同時,如果不願意選擇保價服務,在填包裹詳情單時,建議註明快遞物品的類別,並標註物品的價值。此外,在寄送畢業證、學位證等重要物品時,應當選擇在寄送重要文件領域有經驗、信譽高的快遞公司。

  快遞物品時,既要注意選擇信譽度高、規範經營、有一定實力和知名度的快遞企業,填寫快遞單時,也應對物品的相關信息詳細描述,同時注意保留購買物品的價款憑證。涉及貴重物品時,消費者還是保價為妥,必要時還可拍攝相關視頻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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