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反強制性規定,能請求可得利益損失嗎?

實踐中承攬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的時有發生。

合同違反強制性規定無效的,可依法向法院請求可得利益損失?

筆者以(2016)川民終237號承攬合同糾紛案為例,為大家做法律解讀。


合同違反強制性規定,能請求可得利益損失嗎?


【裁判規則】

合同無效而產生的損失賠償責任不包括履行合同可得利益損失,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2009年12月30日,汶川眾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眾友公司)與阿壩州金盾爆破有限公司(下稱金盾公司)簽訂書面《安子坪料場石方爆破施工協議書》。承包範圍和內容為:民爆物品的購買、運輸、現場民爆物品倉庫的守護及管理、民爆物品的轉運及搬運、民爆物品退庫、民爆物品信息採集、管理上報、布孔、鑽孔、裝藥、堵塞、網絡敷設、警戒、起爆、爆後檢查及處理。工期預計6年,承包方式為固定單價承包,包括了完成承包內容的直接費、間接費、利潤、人員意外傷害險、施工設備險、其他費用、攤入費用等全部費用及應由金盾公司承擔的責任、義務和風險發生的一切費用。眾友公司每月需用量為5.3萬立方米。

2010年6月13日,原告魏東與金盾公司簽訂《安子坪料場石方爆破施工承包合同書》,其中特別約定承包單價為11.38元/立方米(不含稅金)。

2011年12月,安子坪料場工程項目停工,經眾友公司簽字確認原告魏東完成石方量為24012.36立方米。眾友公司與金盾公司至今未辦理結算。

2013年,因金盾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付款,原告魏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無效,賠償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合同違反強制性規定,能請求可得利益損失嗎?


【法院觀點】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合同無效而產生的損失賠償責任其根據在於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一般為信賴利益損失,包括締約費用、履行的費用及合理的間接損失,並不包括可得利益損失。本案中,魏東本身對無效合同的簽訂存在過錯,對其主張的182755.7元的可得利益損失不予支持。


合同違反強制性規定,能請求可得利益損失嗎?


【實務建議】

合同無效會導致合同對當事人雙方都沒有約束力。實踐中違反強制性規定無效的合同時有發生 ,當事人應針對合同具體情況提前做好預備方案,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部落律師,律師實戰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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