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管委會也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嗎?


在我國行政機構序列中,不存在開發區管委會這樣的機構,然而實踐中開發區管委會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著眾多職權。在徵地拆遷中也不例外,如開發區管委會發布徵收決定公告和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那麼問題來了,若我們對開發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能否起訴開發區管委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開發區管理機構為被告;對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所屬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其職能部門為被告;對其他開發區管理機構所屬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開發區管理機構為被告;開發區管理機構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以設立該機構的地方人民政府為被告。”

根據上述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開發區管委會具備被告主體資格:一、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委會作出的行政行為,以該開發區管理機構為被告;二、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非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委會的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以開發區管理機構為被告。


開發區管委會也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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