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嫌疑人逃往国外后,就很难引渡回来了?(第二部)

首先大家了解下没有引渡条约,中国警察怎么抓人?

一架由加拿大起飞的航班徐徐降落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停机坪。上海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杜某被移交给中国警方,在中国警方和加拿大执法部门共同努力下,潜逃至加拿大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杜某被成功遣返回国。

这位被遣返回来的杜某在2012年的时候以投资某装饰城的名义骗取多人共计400余万元。同年12月就举家跑路去了加拿大,并且一直试图移民加拿大,躲避国内的司法追究。

人抓回来了,是一件好事,但不少人肯定也有很好奇的地方——中国和加拿大之间并没有引渡条约啊!为什么这个犯罪嫌疑人还是被遣返回中国了呢?

为什么嫌疑人逃往国外后,就很难引渡回来了?(第二部)

其实,这次遣返并不是依靠引渡条约来执行的,而是依靠“离境”的方式进行的。根据加拿大国内的规定,即便一个人合法的来到了加拿大,甚至拿到了枫叶卡获得了永居身份,可只要他在国外的犯罪事实暴露了,加拿大边境服务局调查确认之后﹐有权将当事人驱逐出境。当事人原居住地警方的报告和调查文件,都是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可以采信的调查证据之一。

对于杜某这个案例,他跑路去了加拿大之后,上海警方就通过公安部把他的犯罪资料通报给了加拿大执法部门。加拿大这边根据资料和自己的调查,确定了他真的有犯罪事实之后,这才把他遣返回中国。


我国常见的5种海外追逃方式:

引渡

就是直接把犯罪分子引渡回来,但是只限于跟签订了引渡条约的国家之间。我国现在和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这些引渡条约国主要分布在亚洲地区,欧洲只有俄罗斯、罗马尼亚、法国、西班牙、乌克兰、葡萄牙等国,北美洲只有墨西哥,南美洲有秘鲁、巴西。所以,中国无法与这38个国家之外的国家实现引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没有跟我们中国签订引渡条约,无法采用引渡方式进行合作。

遣返

这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协助方式,是指为了对外逃人员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由于无法开展引渡合作或者出于其他目的,由欲提起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的国家向在逃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所在地国家提供其违法犯罪线索,以便后者根据本国有关移民法的相关规定,将行为人强制遣返至第三国或追逃国的一种合作方式。遣返比起引渡,程序上要简单多了。

驱逐出境

所谓驱逐出境,是指对有违法犯罪的境外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强制其出境的一种处罚措施。

由于我国还没有广泛地和外国尤其是和西方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所以执法实践中对于外逃的中国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或者潜逃到我国境内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运用驱逐出境的方式达到移交的目的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2004年美国将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移交给我国警方,就是利用驱逐出境的方式实现的。

联合执法

有关国家邀请中方参与他们的国内执法行动,参与对外逃犯罪嫌疑人的缉捕行动。最典型的就是湄公河行动,你懂的,中国警察和外国警察一起跨区域执法。直接该怎么打击犯罪分子就怎么打击犯罪分子。顺路说一句,中国警方之前还跟安哥拉也搞过联合执法行动的。

劝返

也就是直接派人去,找到犯罪分子,做人家的思想工作让人家自己回来投案自首。据说,目前在美国、加拿大等地追逃,中国警方用得最多的就是这个方式……

为什么嫌疑人逃往国外后,就很难引渡回来了?(第二部)

下面给大家科普下为什么海外抓人很难的问题:

国际追逃非常困难。看过《人民的名义》就知道,丁义珍只要跑到国外去,基本就很难要他回来了,实践中,对于丁义珍这种人员,最好的方式,就是派人去做外逃贪官的思想工作,从家国情怀谈到八十老母,从老乡情谊谈到安置政策,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对于这种外逃人员,我国专门成立一个部门,叫做中央追逃办。外逃人员,主要是还未案发或者即将案发的贪污贿赂犯罪人员,而所谓的追讨,其实也是多种手段的综合,包括引渡、促使遣返、异地追诉、劝返等多种手段,其中最有用的,就是劝返。

  但是你可能会问,为什么不能直接抓回来?

  因为我国警察或反贪执法人员在国外没有执法权,外国政府一般也不会给其他国家的警察或执法人员任何强制执法权。因为这种暴力执法权属于一国主权之内容,不可能轻易允许外国人涉足刑事侦查领域,除非是在清末的外国租界里,外国人在租界内不仅仅有执法权和侦查权,还有审判权,在现代社会,绝大多数正常国家都不会允许有这种权力存在。

  能否要他国帮忙抓回来?

  既然不能在国外实施抓捕行为,那能否要求国外的警察帮忙抓人呢?

  也很难,这种行为有个专业术语,叫做“引渡”,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而引渡其实非常难的,因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是两国之间有引渡协议,同时符合协议内的引渡条件才有可能促成一次引渡。

  而说到我国“引渡难”的问题,还要必须讨论现代国际引渡制度中的一个通行原则- “死刑不引渡原则”。

  该原则是指当一国向另一国请求引渡某人时,如果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许多的罪名,尤其是外逃现象多发的贪污贿赂类犯罪的相关罪名中保留了大量的死刑规定,“死刑不引渡”问题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引渡合作的一大障碍。

  我国于200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但是该法没有对“死刑不引渡原则”作出规定。但是我国作为国际社会重要的一员,也会通过各种形式遵守此原则。比如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中,我国首次明确承认并尊重“死刑不引渡”的引渡原则,之后中国与法国的引渡条约中,也对此原则有明确约定。

  截至2018年2月,我国已对外签署了37项生效的引渡条约,目前只有西班牙和法国与我国的生效引渡条约中有死刑不引渡原则。

  “不判处死刑承诺”的出现

  由于有”死刑不引渡”原则存在,在追逃实践中,“不判处死刑承诺”就应运而生,比如在赖昌星被加拿大遣返案、余振东被美国遣返案中,中国官方都做出对他们不判处死刑的承诺,比如在余振东案中,中方还承诺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将被判处不超过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不得对余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而余振东被遣返回国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的对余振东处以有期徒刑的期限恰好就是12年。

  有人问,这种承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有。

  其依据就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十条“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祖国的强大,定会将不法分子绳子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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