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未成年人不能變成法律溺愛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與理性思考

劉輝

最近,東北遼寧大連一位13歲少年將一名10歲女孩殘忍殺害。西南四川眉山市仁壽縣一初中生在教室用磚塊毆打老師數下,致老師重傷。接連發生的未成年人惡性案件,又一次觸痛公眾的神經。為什麼會這樣?

法律是冰冷的,也是堅定的。未成年犯罪從輕處罰,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面對大連與仁壽未成年惡性案件,人們震驚的同時,也有情緒的感嘆和思考。我們的法律是保護未成年人,還是保護未成年人犯罪?!

顯然是前者。然而,隨著時代的進步與發展,法律的缺限越來越明顯。長期以來,法律片面強調保護,未成年人犯案,不追究刑事責任。缺少對監護人監護責任缺位或失職造成惡性刑事案的法律處罰,使得未成年犯案的當事人及家庭付出的成本太低,罪與罰出現嚴重失衡。結果,未成年犯案越來越大,性質越來越惡劣,社會負面影響越來越嚴重,法律保護變成法律溺愛。二是學校教育失之於軟,教師應該而且必須要有的懲戒權、教育權被淡化,被弱化。校紀班規形同虛設,教師不能管學生,不敢管學生,學校對違紀學生無可奈何。三是社會環境、家庭教育存在問題。社會環境中影視與網絡過度娛樂化和色情、暴力的存在,少數影視明星負面價值觀追求的渲染,滲透到未成年。家庭教育強調權利多,義務少;溺愛多,約束少;保護多,挫折少。等等。在這樣的情況下,一些未成年人難免陷入人生的誤區,越走越遠,甚至越陷越深。

那麼,是否加重對未成年犯罪的刑事處罰,降低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就能夠阻止或防止未成年人惡性案件的發生呢?顯然不能。但是,法律在保護未成年人的時候,更要保護人的一切權利不受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侵犯。未成年人從輕處罰,不等於不處罰,處罰也是保護,這個同樣要成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立法要義。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不等於其監護人不負民事責任。那麼,承擔多大的民事責任,才能夠罪與罰相當?甚至,因為監護人的放任對未成年人失管失教造成惡性案件要不要負刑事責任?都需要相關法律在修改的時候去探討,去平衡,這才體現著應有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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