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港務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廈門港務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覆》(證監許可[2019]2557號)文核准,公司向特定對象廈門國際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94,191,522股,每股發行價格為6.37元,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599,999,995.14元,扣除發行費用2,069,992.00元(不含稅)後,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597,930,003.14元。

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業經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驗,並於2019年12月27日出具了“致同驗字(2019)第350ZC0046號”《驗資報告》。

二、《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為規範本次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公司(以下協議主要內容中簡稱“甲方”)於2020年1月10日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禾祥西支行(以下簡稱“乙方”)及保薦機構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泰證券”、“丙方”)共同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本次募集資金專戶情況如下:

三、《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所簽訂的2份《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第一條內容分別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129230100100259712,截止2019年12月23日,專戶餘額為_0_萬元。該專戶僅用於甲方償還有息債務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__/__萬元(若有),開戶日期為_/_年_/_月_/_日,期限_/_個月。甲方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後將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者以存單方式續存,並通知丙方。甲方存單不得質押。

2、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129230100100259954,截止2019年12月23日,專戶餘額為__0__萬元。該專戶僅用於甲方補充流動資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並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對甲方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四)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李碩、馬閃亮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複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8日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並抄送丙方。乙方應當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五千萬元或者募集資金淨額的10%的,乙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者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丙方義務至持續督導期結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四、備查文件

1、公司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禾祥西支行、中泰證券簽署的《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特此公告。

廈門港務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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