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該如何合法遣散員工?

前言:

2020年2月8日一早被一則公告刷屏“北京K歌之王要與全體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告中北京K歌之王自稱2019年度效益與前幾年相比差距很大,由於疫情影響下持續閉店的狀態,讓公司現有的財務承受巨大壓力,經公司管理層研究後決定,將於2020年2月9日與全體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知名企業西貝莜麵村的董事長賈國龍近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目前2萬多名員工待業,每個月支出1.5億元左右,西貝賬上的現金撐不過三個月。


突發的疫情,不僅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威脅,諸多中小企業也因此命懸一線:企業無法復工,收入來源喪失,而員工工資、房租等各種成本還要照樣支付。中小企業本身現金流就比較吃緊,受此影響,其生存壓力可想而知!


在疫情的影響下,許多公司可能都要面臨裁員甚至倒閉的風險,在這個過程中,如何合法的裁員、遣散員工值得我們深思。今天我們希望從法律的角度給到大家一些建議:


一、法定的經濟性裁員的情形有哪些?經濟性裁員的流程有哪些?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由於經營不善等經濟原因,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的情形。經濟性裁員仍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裁員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需經過以下程序:

根據《勞動法》第27條,《勞動合同法》第41條和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定程序與被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二、其他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三種情況:

一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二是勞動者單方解除(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存在過錯、違法時的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三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它包括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的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者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有過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六種情況下的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經濟性裁員的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等情形。


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公司是否需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需要滿足該條法律規定的具體情形。


公司該如何合法遣散員工?

公司該如何合法遣散員工?

公司該如何合法遣散員工?

  • 法條速遞: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四、公司破產後,員工的工資及補償如何支付?

公司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法院進行破產清算時優先支付員工賠付。

  •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律師建議:

目前疫情當前,出於疫情防控的考慮,企業復工時間已延期不得開工。部分餐飲、交通、旅遊、零售、製造等領域中小企業的日常經營受到嚴重衝擊,一些大企業抑或遭遇財務困難,但這些困難很可能都是暫時的,希望企業主與勞動者之間儘量能夠協商解決,針對部分特殊勞動者應當予以個別處理。如若因疫情影響不能及時開工,企業主應當提供合理的安置方案,可以參考盒馬鮮生與雲海餚、青年餐廳的合作方式,雲海餚與青年餐廳的部分員工將經面試、培訓、體檢、確認勞務合同後,分別入駐盒馬各地門店,參與打包、分揀、上架、餐飲等工作,並由盒馬支付相應勞務報酬。企業主們與勞動者們之間應當建立充分的溝通渠道,及時瞭解勞動者的真實需求,相互理解,攜手共度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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