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破產程序後,在執行法院賬戶的錢款如何處置

當事人諮詢,執行法院將被執行人的錢款扣劃後,存放在銀行專戶上,當事人多次催促法院將以上案款發還,但是一直拖延導致申請人的合法債權無法實現。現在人民法院受理被執行人的破產程序,執行程序中止,申請執行人還能夠拿到錢嗎?

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 對已完成向申請執行人轉賬、匯款、現金交付的執行款,因財產所有權已經發生變動,不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已經扣劃到執行法院賬戶的銀行存款等執行款,但尚未完成向申請執行人轉帳、匯款、現金交付的,財產權利歸屬未發生變動,仍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後,不應再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應當將其移交給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如果該款項一直存放在法院執行專戶,並未支付給申請執行人,該款項權利歸屬未發生變動,仍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雖然法院未按照要求發放執行款,但這些並不能影響該涉案專戶內資金的權利歸屬。當事人可通過其他程序救濟。

相關法條: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19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根據該規定,如果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尚未支付的執行款不得進行支付。該執行程序不僅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強制執行措施的實施,還包括評估、拍賣、變賣、案款發放等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7〕2號)第16條規定,“執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後,應當於七日內將已經扣劃到賬的銀行存款、實際扣押的動產、有價證券等被執行人財產移交給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第17條規定,“執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時,已通過拍賣、變賣財產,通過以物抵債償還債務且抵債裁定已送達買受人的抵債財產,已完成轉賬、匯款、現金交付的執行款,因財產所有權已經發生變動,不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不再移交”。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第十條“執行人員應當在收到財務部門執行款到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執行款的核算、執行費用的結算、通知申請執行人領取和執行款發放等工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