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歷任直隸總督生平大事年表-雍正朝,值得收藏

直隸總督,駐地保定。正式官銜:總督直隸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管理河道兼巡撫事

,是清朝八位最高級的封疆大臣之一,總管直隸(今天津,河北大部與河南、山東小部)的軍民政務。而由於直隸省地處京畿要地,為清朝疆臣之首。雍正二年例授兵部尚書,督察院右都御史。官秩從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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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直隸總督署舊址】

從雍正元年至宣統三年,187年總共經歷直隸總督74人,99任,其中實授38人,署理30人,護理6人。

第一任:李維鈞

(?-1727)浙江嘉興人,貢生出生。雍正元年(1723)由直隸守道擢直隸巡撫,次年十月由直隸巡撫遷,三年(1725)八月革職。任職十個月。

康熙三十五年(1696)由貢生選授江西都江縣知縣,歷任知縣、知州、刑部員外郎,江南道監察御史、直隸守道。雍正元年(1723)二月擢升直隸巡撫;次年十月直隸總督復置,李維鈞升任直隸總督,並加兵部尚書銜,節制提督以下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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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維鈞畫像】

李維鈞任直隸總督不到一年,在任推行攤丁入畝,十分得力,但其與年羹堯交往過密,年羹堯事發後替其隱匿財產,並且李維鈞在任時還貪汙受賄,遂多次上書揭發年羹堯罪行,終被下獄,判斬監候,妻、子入內府為奴,不久病死獄中。

第二任:蔡 珽

(?-1743)字若璞,號禹功,別號無動居士,又號松山季子,漢軍正白旗人,進士出生。雍正三年(1725)八月由兵部尚書暫時署理直隸總督,九月調補吏部尚書。署理一個月。\u001f

康熙三十六年(1697)進士,改庶吉士,散館授檢討,累遷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禮部侍郎。六十一年(1722)署理四川巡撫。雍正二年(1724)被羹堯彈劾撓開採鉛礦,被罷官逮赴京城。因揭發年羹堯殘暴罪行被免罪,授左都御史,兼正白旗漢軍都統,不久進封兵部尚書,兼左都御史,九月署理直隸總督,提出以工代賑,九月調吏部尚書,兼領兵部,都察院及都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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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硃批蔡珽奏摺】

雍正四年(1726)被先後革去左都御史、都統、兵部尚書。因徇私被降為奉天府尹。次年因誣陷嶽鍾琪案發,被下獄,判處斬監候。雍正十三年(1735)乾隆即位後赦免。乾隆八年(1743)病逝,著有《守素堂詩集》、《楞嚴會歸》十卷。

第三任:李 紱

(1673-1750)字巨來,號穆堂,江西臨川人,進士出身。雍正三年(1725)八月由廣西巡撫遷,九月到任,四年(1726)十二月改任工部右侍郎。任期一年零三個月。

康熙四十八年(1709)進士,選庶吉士,散館授編修,遷侍講學士、日講起居注,武科會試正、副主考官,雲南、浙江鄉試正考官、升內閣學士、左副都御史、會試副考官、吏部兵部侍郎等職,雍正二年(1724)四月,外放廣西巡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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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紱坐像】

雍正三年(1725)八月,被任為直隸總督。赴任途中彈劾田文鏡,二人因此結怨。到任後,未奏請朝廷,開倉賑糧。次年被田文鏡彈劾結黨營私,被降為工部侍郎。雍正五年(1727)被下獄,始終不認為田文鏡是好官,雍正怒降其抄家,發現其家貧如洗,遂即赦免。之後八年時間,閉門謝客,奉命主修《八旗通志》《廣西通志》《畿輔通志》等。

乾隆帝繼位後,授侍郎銜,管戶部三庫,不久授戶部侍郎:乾隆二年(1737)為母丁憂回籍,期間曾捐資創辦青雲書院;乾隆六年(1741)補光祿寺卿、江南鄉試主考官、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兩年後因病告老回鄉,擔任興魯書院山長,並親自講學。乾隆十五年(1750)去世,時年75歲。

第四任:宜兆熊

(?-1731)漢軍正白旗人。雍正四年(1726)十二月任,六年(1728)五月召回京。任期一年零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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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十二年(1683)襲三等男爵位,三年後升為二等男,授參領。康熙四十年(1701)由佐領入仕,康熙五十七年(1718)遷任漢軍副都統,不久遷任漢軍正黃旗都統。雍正元年(1723)擢升為福州將軍,三年(1725年)升任浙閩總督,不久遷任湖廣總督。次年十二月轉任直隸總督,在任賑災十分得力,六年(1728)五月返京入職。兩年後,擢升吏部尚書。次年病逝。宜兆熊雖然大字不識,雍正卻對其十分讚賞“一字不識,但操守尚優,心術亦正,藹然有忠愛之誠”。

第五任:何世璂

(1666-1729)字澹庵,又字坦園,號鐵山,山東新城人,進士出身。雍正六年五月由吏部右侍郎署理,七年二月卒。署理九個月。

康熙四十八年(1709)進士,選庶吉士,散館授檢討,歷任儒林郎,山西副主考官、聖祖實錄篡修官。雍正元年(1723)升任山西道監察御史,不久授兩淮鹽運使。兩年後,升任副都御史,貴州巡撫。在貴州實行“改土歸流”政策,三年後入京任刑部侍郎,不久轉吏部侍郎,兼管刑部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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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鐙記聞》鈔本 何世璂\u0001著

雍正六年(1728)五月,署理直隸總督事務。曾以老病請辭,在雍正的再三要求下赴任,在任鞠躬盡瘁,積勞成疾,次年二月病逝於保定官署,享年64歲。賜祭奠,追贈其與祖父何國鼎、父親何毓光皆為禮部尚書,諡端簡。入祀直隸、江南、浙江名宦祠及新城縣鄉賢祠。乾隆元年追贈光祿大夫。

第六任:楊 鯤

(?-1729)山西寧武人,廕生出身。雍正七年正月由直隸古北口提督署理,六月解職。署理近六個月。

其父楊光祖南昌水師營遊擊,三藩之亂時戰死。康熙二十年(1682)起,歷任江南江寧城守石營守備,廣西潯州協都司,甘肅黑城營遊擊,甘肅莊浪營、山西東路營、山西利民路營、直隸務關營參將。康熙五十三年(1714)升為廣州副將,同年調任河間協副將。次年升任雲南曲尋武霑總兵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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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總督署模型】

雍正四年(1726)轉任直隸正定總兵官。次年五月擢升為直隸提督,駐古北口節制直隸各鎮鎮總兵。 雍正七年(1729)正月底,以直隸提督協辦直隸總督,三月初動工修建直隸總督署。六月初被解職,不久病故。

第七任:唐執玉

(1669-1733)字益功,號薊門。江蘇武進人,進士。雍正七年六月以左都御史署理,九年九月病免。署理二年零三年月。

康熙四十二年(1703)進士,授浙江德清知縣,隨後歷任工部主事、給事中、鴻臚寺卿、奉天府府丞、大理寺卿。雍正二年(1724)升任禮部侍郎。三年後,遷任督察院左都御史。雍正七年(1729)出任直隸總督,在任上,兢兢業業,恪盡職守,視察河道,治理水患賑濟災民,效果十分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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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執玉畫像】

九年(1731)九月,因病請辭直隸總督。次年,升任刑部尚書。十一年(1733)春,第二次出任直隸總督,三月,於任病逝,時年65歲。唐執玉為官清廉,死後無錢裝殮,雍正感動落淚,賜金安葬。

第八任:劉於義

(?-1735)字喻旃,號蔚岡,江蘇武進(常州)人,進士出身。雍正九年(1731)九月以刑部尚書署理。十年(1732)七月,改署陝甘總督。署理十個月。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進士,選庶吉士,散館授編修。雍正元年(1723)入值南書房,歷任侍講學士、倉場侍郎、吏部侍郎。雍正九年(1731)授為直隸河道總督,不久擢升為刑部尚書,仍兼河道總督,九月署理直隸總督,次年七月,調署陝甘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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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於義像

雍正十一年(1733)被授予吏部尚書職務,仍署陝甘總督。乾隆初年(1736)因包庇屬下而被革職,四年後復起,歷任署理直隸布政使、福建巡撫、戶部尚書、吏部尚書兼協辦大學士、署理直隸總督。乾隆十三年(1748)在養心殿奏事,由於跪得太久,起身時倒地去世,終年73,諡文恪。

第九任:王 暮

(1670-1756)字孝徵,號梅冶,雍正十年(1732)七月以直隸布政使護理直隸總督。

清江蘇太倉人。康熙四十五年(1705)進士,散館授編修,曾任河南鄉試主考官,提督陝西學政。雍正間,歷任侍讀學士,充日講起居注官,詹事府少詹事,侍講學士,廣東,雍正十年(1732)七月以直隸布政使護理直隸總督、後轉任山西布政使。乾隆二年(1738)署理廣東巡撫,乾隆五年冬,因罪革職,發配充軍。經查實王謩受冤,恩旨召還歸裡。乾隆十八年(1754)為欽差大臣南巡加三級,乾隆二十年(1756)去世,時年86,賜祭葬。

第十任:李 衛

(1686-1738)字又玠,號恰亭,江蘇銅山人。雍正十年(1732)七月以閩浙總督遷直隸總督,十一年(1733)十月調浙江籌劃海塘工程。任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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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衛畫像】

康熙五十六年(1717)捐資兵部員外郎,兩年後升任戶部郎中,雍正帝即位後,李衛升任直隸驛傳道,未到任,改任雲南鹽驛道。在任上,政績顯著,雍正二年(1724)升任布政使,次年被提拔為浙江巡撫,一年後兼任兩浙鹽政使,整理鹽政,查處私鹽販賣。雍正五年(1727)升任浙江總督,推廣攤丁入畝,兩年後被加封為兵部尚書,不久加太子少傅。

雍正十年(1732)五月,署理刑部尚書,七月轉任直隸總督,命提督以下並受其節制。乾隆元年(1736)兼管直隸總河,改革營田觀察使官制。次年,彈劾誠親王,受到乾隆嘉獎。乾隆三年(1738)十月李衛因病去世,享年51,按總督例賜祭葬,諡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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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任:唐執玉

雍正十一年(1733)正月以刑部尚書帶病署理,三月病逝在直隸總督任上。署理兩個月。

(見第七任:唐執玉)

第十二任:李 衛

雍正十一年(1733)四月回任,七月離任查閱古北口、宣化等處官兵。任期三個月。

(見第十任:李衛)

第十三任:顧 琮

(?-1754)字用方,滿洲鑲黃旗,吉林人,監生出身。雍正十一年(1733)七月乙太常寺卿署理,八月離任。署理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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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琮,禮部尚書顧八代之孫,以監生錄入算學館。康熙六十一年(1722)授吏部員外郎。雍正三年(1725)授戶部郎中,遷御史。次年,巡視長蘆鹽政。八年(1730)遷太僕寺卿。一年後,授霸州營田使。十一年(1733)協理直隸總河,遷太常寺卿,七月署理直隸總督,八月轉授直隸河道總督,在任開通永定河引河。

乾隆元年(1736)署理江蘇巡撫,丁父憂回旗。次年,奉命協辦吏部尚書,不久署理河道總督同李衛治理永定河。六年(1741)授漕運總督。十一年(1746)署江南河道總督,次年調任河東河道總督。十九年(1754)因江南總河任內虛報支出,被罷官,不久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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