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门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医保部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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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江门市医疗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为全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局,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江门市医保部门综合运用减半征收和延期缴纳免收滞纳金两项政策,双管齐下,分阶段推进,最大限度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纾缓企业资金困难,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就《转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61号)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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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链接:

《转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6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

关于江门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医保部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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