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兩個月申請勞動仲裁能要回來5年的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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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完全可以要回在職期間的加班。

首先你的加班需要有確鑿的證據,如工資賬,考勤表。如果有,那麼告訴你,有100%的希望能要回你的加班費,甚至能要回150%的加班費。

第一步

拿著你的證據到勞動監察大隊,申請由勞動監察大隊為你出面,討回加班工資,可以要回兩年內的加班工資,從申請開始前推2年,根據的是:《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如果單位拒絕支付,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由勞動行政部門出面簡單高效,對單位也震懾力。

第二步

如果單位拒絕,可以使用仲裁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特別提醒,仲裁必須在辭職一年內申請。其他的自己理解吧。

第三步

如果單位仲裁不服,那就起訴了,不要輕易放棄,堅持就是勝利,訴訟費是10元錢,起訴最大的費用是律師費,如果你熟讀法律,可以省略律師費,訴訟期間可以讓單位承擔住宿費、路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

本人小學老施,不是律師勝過律師,需要的關注我,私信我。


小學s老施


這個問題難度很大!如果能夠提供這5年加班的相關證據材料,是完全沒問題;否則不要說5年加班費了,就是辭前職一個月的加班費都無法要回來。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題主加班,公司便應該支付加班費。

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每週正常工作時間為44個小時,只要超過這個時間,都應該按加班計算報酬,而且每月加班不能超過36小時。

而加班費的支付也會根據時間不同,其標準也各不相同,具體來說是這樣規定的!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所以題主很容易根據自己加班的不同時間,計算出自己的加班費是多少,在這一點上是很容易計算出來的。題主主張自己的加班費,這也是沒有任何毛病的,它是有清晰的法律依據的。

二、題主申請法律仲裁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而勞動仲裁的有效時間是在一年之內。現在題主因為加班費的問題,在離職之後兩個月內,向公司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請勞動仲裁,這種做法是可以行得通的。從法理上來說,這也是有理有據,只要題主提出勞動仲裁,肯定會得到仲裁機構的支持。

三、題主能否提出5年時間的加班證據材料,將決定題主仲裁的成敗。

由於題主想要回自己5年來的加班費,那麼就需要題主能夠提供出這5年來的加班證據材料,以及自己的工資明細表。

只有找到這5年來加班的證據材料,以及自己的工資明細表,才能來證明公司沒有給自己支付加班費。

這兩種證據材料任意缺失一個,都將無法獲得仲裁委員會的支持,註定你只能以失敗而告終!

所以題主能否找到自己加班的證據材料,並提供相應的工資明細表,將決定題主此次仲裁的結果。

由於題主已經離開了工作單位,要想再次收集這方面的證據材料,應該是不太可能的事情。所以題主在沒有任何佐證材料,可以證明的情況之下,想要通過仲裁要回自己5年來的加班費,幾乎是不太可能的事情。

因此建議題主還是通過與公司進行協商處理,能夠要回一部分加班費就最好,實在不行就只有自己認了吧。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視職場


理論上可以,實踐中全部要回的可能性很小。《勞動合同法》《仲裁法》等在一定程度上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實操中仲裁抗辯會遇到無法舉證的尷尬境地。個人認為理想情況下可以爭取到離職前兩年的加班費補償,想要5年全部爭取下來幾無可能。

首先分析有利方面

1.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舉證倒置。

《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3.符合時效規定。

《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不利因素,抗辯依據

1.證據的真實性。

雖然勞動仲裁適用舉證倒置,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勞動者舉證責任,到《考勤表》《加班申請單》《工資支付表》等材料掌握在企業的手中,企業存在篡改或編纂材料的可能性。

2.超期不舉證的法律支撐。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即便是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原始材料,單從法律要求上,可以只提供兩年內的資料,超期不能提供的仲裁或法院沒有權利要求單位承擔不理後果,而勞動者也無法證明超期加班事實的存在。



綜上,針對題主的問題做以上回答,不妥之處還望指正。


人資大書


離職後,以前沒有的週末加班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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