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來了!開發商不得擅自處分屬於業主共有的公用設施

業主和房地產開發商時常對於住宅小區內的一些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管理用房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糾紛,如房地產開發商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劃定車位用於停放汽車進行收費,其實,法律明確這種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公告來了!開發商不得擅自處分屬於業主共有的公用設施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共有。”所以,每個業主在不違反法律或第三人權利的範圍內,在對所有權未作特殊約定的情形下,法律明確了小區業主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牆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小區建築區劃內不屬於城鎮公共道路、公共綠地以外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在同等條件下,對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租賃的權利。房產開發商未經全體業主決議和依法在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不得擅自改變住宅小區公用設施、設備、公共場所、綠地的使用性質,不得侵犯全體業主的共同使用權。屬侵犯業主權利的,房地產開發商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按照規劃部門審批圖紙恢復原狀。房地產開發商拒不停止侵權業主行為的,全體業主可共同起訴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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