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讀:“以房養老”套路貸案件中,“保房”的3個司法難點

近年來,以房養老套路貸案件高發。2014年以來,馬寧案、趙海佳案、廣豔彬案、新元酵素案,中安民生案等套路貸非法集資案陸續發生。

而這些案件中,多達上千套的涉案房產,都面臨著“不保”和“難保”的問題。很多老人作為投資受害者的同時,又是借款人的身份,從而面臨失房的困境。

本文從以下兩點展開對此問題的討論:

  • 以房養老套路貸案中,房產如何被“合法”套走?
  • 此類案件中,房產“難保”的原因?
法律解讀:“以房養老”套路貸案件中,“保房”的3個司法難點

一、以房養老套路貸案中,房產如何被“合法”套走?

之前我寫過,從“以房養老”騙局整個流程看:

【房子抵押——獲得借款——借款投資(利息回報作為“養老金”)——騙子被抓——貸款公司起訴房主——房子被執行】

在騙子的統一安排下,房主將自己的現有房產抵押給資金出借人取得借款,隨後將借款投入成為“養老金”。

在資金鍊斷裂後,“資金出借人”以抵押借款是獨立的、與騙子公司無關為根據和理由,“依法”起訴房主,並極有可能得到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支持。

而對於此類案件,司法機關往往只是將騙子“一抓了之”、“一判了之”,對於房主與貸款公司(出資人)之間的房產抵押借貸關係,往往認定為與本刑事案件無關,從而忽視或遺漏對於涉案房主合法權益的保護。

這裡頭的關鍵問題是什麼呢?

  • 一個是房主與貸款公司(出資人)之間的房產抵押借貸關係是真實存在的;
  • 二個是在表現形式上確與刑事案件是“獨立”的。

這使得貸款公司(出資人)往往以民事訴訟“單獨起訴”各位房主並很可能得到支持,被騙房主們的房產很可能被執行以至於經濟損失慘重,而貸款公司(出資人)卻“坐收漁翁之利”。

法律解讀:“以房養老”套路貸案件中,“保房”的3個司法難點

二、此類案件中,房產“難保”的原因?

總體來說有以下三點:

1、民事借貸關係的真實存在

就是前面提到的套路貸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被抓判刑了,但是其中涉及的房產抵押問題,往往被視為民事糾紛來單獨處置,同時房產抵押借貸關係又是真實存在的,也就是合同是房主和出資人簽訂,且法律文件和手續上都是完備的。

因此,當房主被騙後,無力還款,而出資人起訴房主的行為,通常被視作是一種,正當的維權方式。

2、房主的認知誤區

在“以房養老”套路貸犯罪中,當出資人對房主提起民事訴訟,房主隨後提起申請,司法機關開具《建議暫緩執行函》建議該等法律程序“中止”,受理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後……

——通常這個時候很多房主都認為,房子已經保住了!因此就忽視了接下來應該要做的事!

從認知上這是錯誤的。因為:

1、在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終結後(一般是二審之後),《建議暫緩執行函》之類會自然“失效”。

2、“中止”(只有“終止”才是根本性的)的法律程序將根據當事人(出資人)的申請或主張決定“恢復”。

3、“駁回起訴”在法律上也是“暫時”的(只有“駁回訴訟請求”才是根本性的),出資人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如此這般,在刑事案件終結之後,房主與出資人之間“一對一”的民事訴訟就會重新啟動,以最終決定各自的“經濟損失”究竟是多少。

而這,才是房子能不能保住的“最後的鬥爭”!

3、必須有切實可行的辯護方案

案件發生後,要第一時間展開保房的維權行動,越快越好。

公安立案、房產扣押、出資人民事訴訟被中止……這些都不是保房的策略方案,這時候,尋求專業人士幫助第一時間拿到案卷材料,並且制定整體統一的保房方案,才是上策。

法律解讀:“以房養老”套路貸案件中,“保房”的3個司法難點


關於我親辦的全國首例“成功保房”案,非常具有典型意義的馬寧集資詐騙案,後期會將詳盡的辦案經驗總結以及重點難點解讀,以專欄形式與大家分享,歡迎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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