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經貿摩擦”白皮書」關於中美經貿摩擦的事實與中方立場(4)

第四,這是美國對華高技術產品出口管制的結果。美國在高新技術產品貿易方面擁有巨大競爭優勢,但美國政府基於冷戰思維,長期對華實施嚴格的出口管制,人為抑制了美國優勢產品對華出口潛力,造成美企業喪失大量對華出口機會,加大了中美貨物貿易逆差。據美國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2017年4月的報告分析(注1),美國若將對華出口管制放鬆至對巴西的水平,美國對華貿易逆差可縮減24%;如果放鬆至對法國的水平,美國對華貿易逆差可縮減35%。由此可見,美國高技術產品對華出口的潛力遠未充分發揮,美國不是不可以減少對華貿易逆差,只是自己關閉了增加對華出口的大門。 第五,這是美元作為主要國際貨幣的結果。二戰結束後確立了以美元為中心的佈雷頓森林體系,一方面,美國利用美元“囂張的特權”(注1)向世界各國徵收“鑄幣稅”,美國印製一張百元美鈔的成本不過區區幾美分,但其他國家為獲得這張美鈔必須提供價值相當於100美元的實實在在的商品和服務。另一方面,美元作為主要國際貨幣客觀上需要承擔為國際貿易提供清償能力的職能,美國通過逆差不斷輸出美元。美國貿易逆差背後有其深刻的利益基礎和國際貨幣制度根源。 此外,美國統計方法相對高估了中美貨物貿易逆差額。中美雙方的統計差異長期存在,且差異較大。2017年,中國統計對美貨物貿易順差為2758億美元,美國統計對華逆差接近3958億美元,相差1000億美元左右。由中美兩國商務部相關專家組成的統計工作組,每年就中美貿易統計差異進行一次比較研究。根據該工作組測算,美國官方統計的對華貿易逆差每年都被高估20%左右。根據中國海關和美國商務部普查局的統計,雙方統計結果在最近十年來的走勢和變動幅度大致相同(圖6)。引起差異的原因包括進口價格和出口價格之間的差異、轉口貿易增值、直接貿易加價、地理轄區、運輸時滯等。 (此處插入圖6,內容請見新華社新聞圖片專線所配發的相關稿件) 若以貿易增加值方法核算,美國對華逆差將大幅下降。中國對外貿易具有大進大出特點,中美貿易亦是如此。據中國商務部統計,從貿易方式看,中美貿易不平衡的61%來自加工貿易。中國在很多加工製成品出口中獲得的增加值,僅佔商品總價值的一小部分,而當前貿易統計方法是以總值(中國對美出口的商品全額)計算中國出口。世貿組織和經合組織等從2011年起倡導以“全球製造”新視角看待國際化生產,提出以“貿易增加值核算”方法分析各國參與國際分工的實際地位和收益,並建立了世界投入產出數據庫。以2016年為例,據中國海關按照傳統貿易總值的統計,中國對美順差額為2507億美元;但若根據世界投入產出數據庫,從貿易增加值角度核算,中國對美貿易順差為1394億美元,較總值方法減少44.4%。 (二)不應脫離世界貿易組織的互惠互利原則談論公平貿易 近年來,美國從倡導“自由貿易”轉向強調所謂“公平貿易”,並賦予其新解釋。現任美國政府強調的所謂“公平貿易”不是基於國際規則,而是以“美國優先”為前提,以維護美國自身利益為目標。其核心是所謂“對等”開放,即各國在每個具體產品的關稅水平和每個具體行業的市場準入上都與美國完全一致,尋求絕對對等。在美國政府看來,美國與其他國家市場開放“不對等”使美國處於不公平的貿易地位,並導致雙邊貿易不平衡。這種對等概念,與世界貿易組織的互惠互利原則並不一致。 世界貿易組織所提倡的互惠互利原則,考慮了各國發展階段的差別。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發展中成員享有差別和更優惠待遇。這種制度安排是在尊重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發展權的基礎上,積極吸納新的發展中成員加入,以擴大成員數量、增強多邊體制的包容性,也體現了以當期優惠換取後期開放的互惠原則。對於發展中成員而言,由於其處於發展初期階段,需要對產業適度保護以促進良性發展,其市場隨經濟發展擴大後,也將為發達國家帶來更多商業機會。發展中成員享有差別和更優惠待遇,符合包括髮達成員在內的各國各地區長期利益,這種制度安排是真正意義上的國際公平。2001年,中國通過多邊談判以發展中成員身份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享受發展中成員待遇。十幾年來,中國經濟實現了快速發展,但仍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由於中國有13.9億人口,經濟總量數據顯得較為龐大,但這沒有改變人均發展水平較低的現實。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數據,2017年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8643美元,僅為美國的14.5%,排在世界第71位。2017年末中國還有3046萬農村貧困人口。僅以中國經濟和貿易總規模較大為依據,要求中國和美國實現關稅絕對對等是不合理的。美國追求絕對對等的做法,違背了世界貿易組織最惠國待遇和非歧視性原則(專欄1)。 (此處插入專欄1,內容請見新華社新聞圖片專線所配發的相關稿件) (注1)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美國對華出口的政治障礙與美中貿易赤字》,2017年4月10日。 (注1)巴里·艾肯格林:《囂張的特權:美元興衰和國際貨幣體系的未來》,牛津大學出版社,2011年。(未完待續) (注:注1為右上角①,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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