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死刑原判!玉林“8·9恶性汽车撞人案”二审宣判

3月13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玉林“8·9”恶性汽车撞人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吴惠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维持死刑原判!玉林“8·9恶性汽车撞人案”二审宣判

维持死刑原判!玉林“8·9恶性汽车撞人案”二审宣判

去年6月11日,玉林市中院一审判决后,吴惠忠当庭表示上诉。广西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二审审理。(回顾:死刑!玉城“8·9”恶性汽车撞人案定罪,肇事司机一审获死刑)

维持死刑原判!玉林“8·9恶性汽车撞人案”二审宣判

▲一审宣判现场(资料图)

二审详情

二审审理查明,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惠忠酒后驾驶桂A27Y96小轿车行驶到玉林市玉州区沂山路进士路口左转时,在将行人刘某某撞倒后,又将由被害人钟某驾驶的、搭乘着钟某两个女儿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导致钟某及两个女儿倒地,同时钟某的脚和二轮摩托车被卡在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和前轮处。周围群众见状,即上前拍打桂A27Y96小轿车车门示意停车。但吴惠忠在稍作停留后又加速往前开车,致使被卡在前保险杠下的二轮摩托车被推行以及钟某被拖行,摩托车与地面发生摩擦产生大量火花和发出巨大、刺耳噪音。此时,多名群众追赶桂A27Y96小轿车并大声呼喊,但吴惠忠仍驾车快速前进。钟某在被拖行一公里左右后,自行从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上脱落。接着,吴惠忠继续驾车逃逸,在逃至玉林市汽车总站路边,被出警的警察抓获。后钟某经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吴惠忠案发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毫克/100毫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符合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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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图源:玉林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惠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人流密集的多个路段、众人瞩目、追赶下拖行被害人约一公里至被害人体无完肤。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虽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具有犯罪前科,应当予以严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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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惠忠签宣判笔录

由于是疫情期间,当天是通过远程连线看守所进行宣判。在当天的现场,被告人吴惠忠听完宣判后,没有什么特别的表情和举动,只回答了一句:“听清楚了。”


法官提醒

通过这起酒驾拖行致人死亡的案件,主审法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主审法官纪娜提醒广大驾驶员,要把“喝酒不开车”和“开车不喝酒”当成珍爱生命的自觉行动,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当作赌注,要增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安全驾驶是每一位驾驶员的责任和义务,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主办:玉林市司法局

承办:玉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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