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開設“百鳥園”彈性租金引風波

法官提醒:合同內容應具縝密性

租金與營業額掛鉤,因故暫停營業引發糾紛,出租方訴請解除合同未獲支持。3月17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糾紛案件落下帷幕。

2015年3月18日,文化園與合作社簽訂租賃協議,約定由合作社在文化園景區內開發“百鳥園”項目以供遊客觀賞,租賃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租金以門票年銷售額比例支付,年銷售額未超過100萬元,合作社支付20%作為租金,超過100萬元部分,支付30%作為租金。

2016年1月1日,“百鳥園”正式對外開放,截止2019年1月11日,雙方賬目結算正常。在此期間,門票實際銷售總額約10萬餘元,因未超過100萬元,故每次結算文化園分得20%,合作社分得80%,每次結算雙方均簽名確認。

此後,合作社向文化園表示欲擴大經營場地,增加野生動物範圍,文化園未置可否。合作社只得在原有範圍內進行內部整修,並在入園處張貼告示“百鳥園內基建改造暫停營業”。2019年5月23日,文化園向合作社發出解除租賃協議通知書,並要求退還場地。因雙方當事人協商未果,文化園一紙訴狀將合作社告上法庭。

庭審中,被告合作社抗辯稱,原告並不享有合同解除權,其發出的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應視為無效,該行為不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海安法院審理後認為,文化園將案涉場地出租給合作社,合作社按約支付租金,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情形,租賃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要麼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除,要麼在具備約定或法定條件時通知解除或訴請解除。截止2019年1月11日之前,雙方履行並無爭議,後因合作社一段期間未能正常對外開放,客觀導致文化園租金損失,但因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租金按照年銷售額比例進行支付,相當於對租金給付設定了條件,但未對無銷售額的情況是否支付保底租金,租金如何計算沒有明確約定,也沒有約定此時出租方可取得單方解除權,而協議是雙方平等自願協商而成,且合同租賃期間即將屆滿,為維護合同穩定性,體現對雙方合同意思的尊重,由文化園自行承擔合同漏洞的後果。故駁回文化園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文化園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固定租金收入穩定,但享受不到商戶的經營增長收益,抽成租金與商戶營業額掛鉤,有可能拿到超額租金,但受商戶經營狀況影響較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含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因此,合同訂立時對合同內容要考慮充分,否則就會導致合同條款不詳盡,合同內容不完整、不嚴謹,履行過程中極有可能產生爭議糾紛。

本案中,文化園與合作社訂立合同時,未曾考慮到合作社營業額過低或停業的情況,未約定保底租金,導致合作社停業期間租金得不到支持。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訂立合同時需對合同內容進行嚴謹、細緻的審核,否則只能自擔苦果。(海安市人民法院: 孫小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