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欺騙收養“小三”之女,判離婚賠償損害八萬

湖南法院網訊 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民一庭近日審理一起離婚案件,被告王二(男)幾年前領回家的養女竟然是與她人的共同之女,原告張麗(女)知曉後提出離婚,法院判決予以准許,並判決由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8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實,王二和張麗於1996年登記結婚,2001年3月31日生育共同之子。婚後兩人感情一般,迫於生計各自外出打工。後來王二在平江經營一奶茶店期間與趙佳同居,兩人於2016年生育一女孩,王二為讓女兒回自己家生活,對張麗謊稱是抱養的,張麗因沒有女兒表示願意收養這個女孩,女孩主要由被告父母撫養至今。2018年農曆大年三十夜,趙佳找上王二家的門吵鬧,張麗這才知曉收養三年的女兒竟然是老公和她人所生,知情後張麗和王二決裂,兩人分居至今。

法院認為,王二與張麗夫妻感情一般,尤其近幾年來王二與她人同居並生育一女孩,王二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張麗起訴離婚,王二也表示同意,兩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王二作為有配偶者與她人同居並生育小孩,給張麗造成的精神損害,應予賠償,由王二賠償原告精神損害人民幣80000元。判決後,王二與張麗均表示服從判決。

法官寄語:夫妻之間有互相忠實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