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的障礙很多
即使雙方都同意離婚
仍可能因為孩子撫養權的爭議
起訴到法院
如果夫妻雙方對撫養權
協商不成
法院判決總的原則就是
“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
南川法院大觀法庭
近日
便判決一起典型的
涉及撫養權爭議的離婚案件
具體怎麼回事呢?
前情提要:
李某某(女)與王某某於2007年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居住在重慶市南川區某鎮,2008年生育一子王小某。2016年李某某與王某某家人發生家庭矛盾糾紛後生病住院,病情穩定後回孃家重慶市南岸區生活至今,2019年年底李某某訴至南川法院要求離婚,並主張孩子歸其撫養。
起來一切正常
可是
為什麼突然就要求離婚呢?
該案特殊之處在於李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屬精神三級殘疾。
鑑於李某某實際情況
南岸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官辦案:
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劉小彬多次與李某某及其代理律師進行溝通,以儘可能多的瞭解、掌握實際情況,為充分保護李某某合法權益,承辦法官還聽取了南岸區婦聯意見。
經承辦法官多方瞭解查明:
起訴時,王小某已年滿十二週歲,在讀小學,其從出生至今,一直隨父親王某某居住生活及讀書,由王某某撫養管理。
經濟方面,李某某精神三級殘疾,靠低保生
活,無工作,雖有父母扶持,但李某某上一
段婚姻中生育一子尚在讀高中,已由李某某
母親撫養;另一方面,王某某有勞動能力,在外打工,
能保障王小某正常學習、生活;
感情方面,雙方分居已兩年以上互無聯繫,
此前李某某與王某某家人常有矛盾糾紛甚至
報警。
法官告訴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審理離婚案件時法院應從保護子女最大利益的角度處理子女撫養問題。
綜合上述多方面因素考慮,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在不改變王小某生活習慣、條件從優的原則下,王小某由王某某直接撫養。
當代社會婚姻自由
包括離婚自由
任何人都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權利
但即使夫妻關係終結
也永遠是孩子的父母
請父母在離婚時理性協商
選擇和平的分手方式
努力給孩子創造良好的成長環境
營造溫馨、和諧的親情氛圍
願孩子不負春光
向陽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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