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產品贈送,如何贈出了七個稅費?

案 例

這家企業主要生產方便麵,這幾年效益不太理想,為了拉住老客戶,企業幾乎每月都贈送客戶的業務員一些方便麵。

經查詢近2年賬面顯示,兩年時間贈送了市場價格高達300萬元的方便麵,成本價約計200萬元。

殊不知:

無償贈送雖好、稅負風險卻大!


企業產品贈送,如何贈出了七個稅費?


增值稅

無償贈送,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

增值稅=300*13%=39萬元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企業所得稅

無償贈送,將資產移送他人了,企業所得稅需要視同銷售。

企業所得稅應視同銷售收入=300萬元

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成本=200萬元

當然:

按照《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公告,企業可以需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其他”繼續調整,調減100萬元。

參考:

國稅函[2008]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個人所得稅

無償贈送業務員,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300*20%=60萬元

參考:

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附加稅費

無償贈送,由於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假設需要繳納增值稅=300*13%=39萬元

則:

城建稅=39萬元*7%=2.73萬元

教育費附加=39萬元*3%=1.17萬元

地方教育附加=39萬元*2%=0.78萬元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39萬元*0.5%=0.195萬元

注意:

附加稅費的具體徵收種類和稅率按照當地稅局來執行。

注意:無償並非無稅、無償不如有償

(1)按照國稅函〔2010〕56號文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注:案例1屬於這種情形)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企業產品贈送,如何贈出了七個稅費?

有任何財稅問題,歡迎大家關注久思財稅找思思互動交流答疑。

  由於本號無法鑑別所有轉載圖片或文字的知識版權,如著作權人發現本號轉載了其擁有著作權的作品時,請及時通知我們,本號將及時處理。 凡未註明久思財稅原創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號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