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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切實推進疫情期間

法律十進活動高效開展

房山法院創新普法宣傳理念

不斷加強與代表的聯絡工作

拉進與百姓的距離

開展“訂單式”普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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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上午

竇店人民法庭庭長陳增

攜手京法巡迴講堂

以視頻會議的形式

為房山區第二職業高中的

20餘名教師線上“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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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前

促成本次“送法進校園”活動的

房山區人大代表

房山區第二職業高中的王紅老師

給陳法官列出了一份

“問題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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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著老師們關注的

疫情防控、校園安全

以及教師從業相關法律知識

上午10點

陳增庭長和老師們如約上線

普法“雲課堂”開課啦


劃重點

01

疫情防控法律知識

新冠肺炎疫情被列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足以表明疫情的嚴重程度。

在面對突如其來的疫情時,單位和個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負有哪些法律義務?在疫情防控中,哪些行為涉嫌違法,行為人應負怎樣的法律責任?陳增庭長在“雲課堂”中進行了詳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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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

個人和單位負有哪些法律義務?


主動報告的義務

主要指單位和個人在發現身邊有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時,應主動、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配合管理的義務

主要指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門管理的義務,包括接受調查、檢驗、隔離、疏散、人身活動受限等等。

服從人員、財物調集的義務

主要指根據控制疫情需要,國家可在全國範圍內調配人員和物資,徵用防疫所需設施設備等。

配合出入境檢疫檢驗的義務

按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四條之規定,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和集裝箱,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均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接受檢疫,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新冠疫情防控中的違法行為

及行為後果

根據《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比較常見的幾類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的有以下幾種: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3、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5、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6、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劃重點

02

校園安全法律知識

學生在學校期間主要享有受教育權、人格權、隱私權、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以及合法財產權。

“雲課堂”上,陳庭長主要圍繞學生在學校期間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受到侵害時學校方面應負的民事法律責任進行了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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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傷害事故的種類

因學校管理使用的各種設施、設備的缺陷或管理不善引起的學生傷害事故;

學校的教職員工的過失或故意行為而引起的學生傷害事故;

學生之間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傷害事故;

其他社會成員或者組織的過失或不法行為引起的學生傷害事故。


學生傷害事故中

學校應負的民事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在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學校能夠證明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在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如果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規定,學生在校因學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損害時,由實際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相應的補充責任。


劃重點

03

教師從業法律知識

女教師“三期”期間的特殊保護


案例


女教師“三期”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學校終止勞動關係被判擔責


2017年9月1日,郝某在某小學任職代課教師,合同期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月工資為1260元,未繳納社會保險。

2018年3月10日郝某開始休產假,2018年4月3日生產。

2018年底,學校為郝某補繳了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的社會保險,郝某的生育醫療費無法報銷。經社保機構核算,郝某生育醫療費可列入報銷費用為8896.42元。

2019年3月31日,郝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學校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存在勞動關係,並要求學校支付產假工資差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生活費、生育醫療費等款項。因郝某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庭,仲裁委視為其撤回仲裁申請。

2019年5月13日,郝某以同樣的請求再次申請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郝某不服仲裁決定,起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受法律特殊保護。

“三期”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關係,勞動合同自動延續至“三期”期限滿為止。

郝某與學校的勞動關係應延續到郝某哺乳期結束。郝某的哺乳期到2019年4月3日止,故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間郝某與學校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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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此,法院也判決支持了郝某主張的合理的工資差額、生活費、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生育醫療費等。


法官釋法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的,其權益受到特殊保護。在此期間,除非與勞動者本人的協商一致,學校不能夠以合同到期為由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動延續至“三期”期限滿為止。


教師從業的競業禁止限制


案例


培訓機構老師違反競業禁止約定被判擔責


李某入職某外語培訓學校後與學校簽訂勞動合同,任職教育副主管一職。

同時雙方簽訂了一份保密協議,協議載明:本保密協議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期為勞動合同終止日順延24個月,除得到學校書面同意外,李某不得在與本校有競爭關係的工作單位工作,也不得自行辦學、私自招攬學生進行輔導。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學校支付李某競業禁止補償費。如李某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應賠償學校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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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李某辭職,學校分兩個月支付了李某“競業禁止經濟補償金”。在競業禁止期限內,李某到另一家培訓機構工作。

李某在原培訓學校的學生得知後,紛紛從原培訓學校退課併到李某新就職的學校報名上課。

後,原學校以李某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為由,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學校的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李某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李某與學校的勞動關係終止後,學校支付其競業禁止補償金,李某理應按照約定履行競業禁止義務。

因此,法院根據實際案情判決李某賠償學校競業違約金,並判決李某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法官釋法

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後,勞動者即應嚴格遵守。因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承擔責任。


供稿:房山法院 馬存君 鄭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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