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遺贈案――經典案例

四川瀘州的黃某彬與妻子蔣某芳結婚30多年,有一養子。1994年起黃開始與張某英來往,1996年起二人公開同居,依靠黃的工資(退休金)及獎金生活,並曾經共同經營。但黃某彬與蔣某芳並未離婚。

2001年2月起,黃病重住院,蔣一直在醫院照顧,法院認為其盡到了扶養義務。4月18日黃立下遺囑:“我決定,將依法所得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卹金和賣瀘州市江陽區一套住房售價的一半(即4萬元),以及手機一部遺留給我的朋友張某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後骨灰盒由張某英負責安葬。”

4月20日,該遺囑在納溪區公證處得到公證。黃去世後,張根據遺囑向蔣索要財產和骨灰盒,遭到蔣拒絕。張遂向納溪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判令被告蔣某芳按遺囑履行,同時對遺產申請訴前保全。

從5月17日起,法院經過4次開庭之後(其間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納溪區司法局對該公證遺囑的“遺贈撫卹金”部分予以撤銷,依然維持了住房補貼和公積金中屬於黃某彬部分的公證。此後審理恢復),於10月11日判決駁回原告張某英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依據《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則,認為黃某的遺囑雖然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遺囑內容存在違法之處,且黃某與原告的非法同居關係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黃某的遺贈遺囑是一種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為,因此是無效的。

瀘州遺贈案――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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