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空白合同上簽字,等於無限授權?!


在空白合同上簽字,等於無限授權?!


天津高法


案例簡介

李某以購蘋果為由在A銀行借款6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王某為李某提供擔保,與A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借款到期後,李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為此A銀行將李某和王某訴至法院,請求李某償還借款本息8萬餘元,王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申請對李某和王某進行財產保全,經法院網絡查控,李某名下銀行賬戶未發現可凍結錢款,但在王某名下銀行賬戶中查詢到8萬元存款,並予以凍結。庭審中,李某對借款事實沒有異議,辯稱不是不想還款,只是因為目前沒有能力償還。王某則辯稱,雖然保證合同上保證人簽字是王某本人所籤,但當時和A銀行信貸員口頭商量好的,是為李某借款2萬元提供擔保,不是6萬元,簽訂保證合同時,保證合同是空白的,王某隻是在空白的保證合同上簽字,合同上並沒有寫擔保的借款數額,A銀行信貸員自己寫了不真實的6萬元,王某簽字是受了李某與A銀行信貸員的欺騙。收到凍結銀行存款8萬元的保全裁定後,王某心急如焚,8萬元存款是這幾年辛辛苦苦在外打工的血汗錢,本來打算給兒子買房子娶媳婦用,為了打贏官司,王某花錢請了律師,王某律師的代理意見:為6萬元借款提供擔保不是王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李某與A銀行之間惡意串通,請求撤銷保證合同,解除對王某銀行存款的凍結。

裁判結果

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保證合同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原告A銀行與被告王某在保證合同上蓋章簽字後,保證合同成立。被告王某將留有空白內容的合同簽字後交於原告A銀行,應視為對保證合同中保證事項的無限授權,原告A銀行作為合同相對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寫相應內容,故法院認定保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應按保證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王某抗辯李某與原告A銀行之間惡意串通,存在欺詐行為,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採信,被告王某主張保證合同應予撤銷,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李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A銀行借款本金6萬元及利息,被告王某對6萬元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

簽訂合同時權利義務內容應當填寫完整,並儘量採取當面簽訂的方式,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後將合同交給對方,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即無論對方在空白合同上填寫什麼內容,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除了正式合同,其他書面材料,如債權確認書、催收貨款通知書、催收貸款通知書、對帳單、送貨單、收貨單、收款收據等確認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的函件,或者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性質的合同,都應儘量避免在空白材料上簽字。在空白材料上簽字,即便不能一概認定有效,也增加了己方的舉證責任,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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