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通過假離婚逃避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風險

眾所周知,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卻未必每一個人都知道。因此,我們經常遇到夫妻雙方為了逃避債務,辦理假離婚,把家庭財產全部轉移到其中一方名下,企圖達到保護家庭財產的目的。


真實案例:通過假離婚逃避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風險

然而,這個方法真的可取嗎?下面就是一起慘痛的教訓:

案例:王先生與楊女士用婚後積累購得房產一套,價值500萬元,產權登記在王先生名下。王先生精通期貨和債券業務,經常購買一些理財產品賺取收益。久而久之,王先生的朋友都知道他善於理財,於是紛紛將自己的積蓄委託給王先生購買理財產品,王先生也可以從中賺取佣金。王先生嚐到甜頭之後,不惜借高利貸購買高風險期貨產品企圖博取高額收益。然而,金融市場風雲突變,巧遇期貨暴跌的王先生一夜之間債牆高築,負債金額高達150餘萬元。

直到有一天,債主錢先生帶人堵著家門要債,楊女士才發現丈夫在外面已經負債累累,累及家人了。

王先生當然是敢作敢當。為了不讓妻子也背上共同還債的風險,同時保護包括房產在內的家庭財產免遭追索,於是提出和妻子楊女士假離婚,並將全部財產轉移到妻子名下,自己“淨身出戶”。但是,王先生離婚不離家,仍然和楊女士一起生活。

後債權人錢先生將王先生和楊女士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婚內債務本息150餘萬元。經法院審理認為:因王先生向錢先生借款的行為楊女士不知情,而且該部分借款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王先生用於個人理財並全部虧損。遂依法認定該部分債務屬於王先生的個人債務,與楊女士無關。

這樣看來,王先生通過辦理“假離婚”轉移財產的目的,好像實現了。

再看後續的故事:

錢先生在申請執行王先生的過程中,發現王先生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經過查詢得知:王先生和妻子在訴訟發生之前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並且王先生放棄了全部財產。於是,錢先生以“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部分侵害債權人利益”為由,向法院申請撤銷財產分配條款,獲得法院支持。

這樣一來,房子恢復到了共同財產的狀態,該房產中屬於王先生的部分,也就成了可供執行的財產。通過兩次訴訟,楊女士也對王先生充滿了抱怨,離婚也就弄假成了真。

是啊,也正是王先生的弄巧成拙,導演了這出竹籃打水的鬧劇,到頭來偷雞不成蝕把米。

真實案例:通過假離婚逃避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風險

在上述案例中,王先生至少犯了兩個錯誤:

第一、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錯誤。王先生因私自炒期貨所負的債務,應當屬於他的個人債務,與其妻子楊女士無關。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以及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等需要所負的債務。顯然,王先生所負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便王先生不離婚,錢先生訴楊女士還款的請求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為保護夫妻共同的房產辦理假離婚,並不能規避債務風險,達到保護房產的目的。

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因此,王先生在無力還債的情況下仍然在離婚協議中放棄全部夫妻共同財產,顯然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法院判決撤銷並無不當。

真實案例:通過假離婚逃避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風險

這件事情的最後結局是:王先生和楊女士破鏡未能重圓,離婚弄假成真;他們的房產被法院拍賣,拍賣所得的一半房款歸了楊女士,另一半償還了錢先生後的剩餘部分,歸了王先生。

古有“周郎妙計安天下,賠了夫人又折兵”。

這王先生,又何嘗不是呢……

敬請關注: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具體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中如何蒐集證據?我們會在近期的文章中詳細闡述,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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