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家”与“里差”:看晚清时期的民间两大“硕鼠”

晚清时期,全国各地爆发了大规模的抗税运动。为首之人通常是一些地方上的小名流,也就是“生员”和“监生”等有功名的人。抗税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从打官司,到集体请愿,到暴民的暴力行为,无所不有。

一、崇阳县的“钟九闹漕”

清朝道光二十一年(1841)冬,在湖北崇阳县发生了一起农民因为不满漕规而引发的起义。崇阳县四十八堡的农民们在钟人杰(钟九)等人的带领下,暴力反抗官府衙役浮收漕粮。

他们攻破县城杀死地方官员,并且攻打与崇阳接壤的州县。后来,在道光皇帝的亲自过问之下,调集数省官军合围,才把这次闹粮引发的暴力事件镇压下去。

“钟九闹漕”是一场由漕讼演变而成的民间暴动,它的领头者钟人杰既是地方上的生员,又是一名讼师,而参与者绝大多数是来自民间社会的粮农。

崇阳县位于今天的湖北省南部,幕阜山脉中段北麓,隽水河中游。东邻通山县,南接江西修水县,西连通城县和湖南临湘县,北靠蒲圻、咸宁二县。这里封闭的地理环境和恶劣的交通条件,将崇阳县与相邻的各县割裂成为一个个独立而封闭的山中王国。

几百年来形成的民风相当彪悍,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也较其他地区淡漠。每每遇到族人犯了乡规或者捉住贼匪窃盗等情况,当地人很少会想到交由官府衙门来法办。他们通常会采用自己的方式来解决,我的地盘我做主。他们会召集起族长及村邻,采取一些极端方式,将犯罪之人捆溺或活埋。类似事件在这一地区经常发生,几乎每个月都有。

当时在崇阳县的地方势力中最为身份的是两类人:一是“歇家(讼师)”,二是“里差(粮吏)”

而这次闹漕事件的带头大哥钟人杰则是在崇阳县民间社会非常有号召力和影响力的讼师。

“歇家”与“里差”:看晚清时期的民间两大“硕鼠”

古代漕运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

二、“歇家”是个什么玩意儿?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具有崇阳县地方特色的职业——“歇家”。崇阳县很多“歇家”还兼职干着讼师的行当,这两个职业互为表里,相得益彰。

从字面上理解“歇家”就是在家里歇着的意思,不过作为一种职业,通常指的是那些开旅店的人。因其在地方权力结构中处于一种特殊的位置,很自然地就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

在崇阳县这个地方,官府通常会将“歇家”作为赴控之人的担保人,他们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道光时期,由于经济、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崇阳县当地的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因此很少有人原意花钱去开房住旅馆。乡民们进城交易、完粮或争讼,大多会借宿在亲戚朋友家中,这也称之为“歇家”。

然而“歇家”又不单纯是指落脚之处,它显示出来的是个人的社会关系。乡民们在参与公共事务的时候,通常会委托“歇家”为自己主持或者作担保人。

这样就形成了“乡民以歇家为靠山,歇家以乡民为腴肉”的利益关系。当乡民因发生矛盾而诉诸公堂的时候,他们自己往往并不进城。乡民不进城是因为觉得自己人微言轻,即使进城打官司也投诉无门。没有社会活动能力的他们就委托“歇家”为自己出头,而“歇家”作为利益群体,他们就成了寄生在民间与官方这条利益链上的食利者。

通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张家委托的“歇家”与李家勾结的“歇家”互相串唆抅讼,从中大肆捞取好处。

由此我们看出歇家虽然也混迹民间,但他们的身份与普通乡民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他们中很多人都是有功名在身的读书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讼师”。

“歇家”与“里差”:看晚清时期的民间两大“硕鼠”

晚清中国社会

明朝中期以来,“歇家”以仓场为中心,利用其各种方式,在为纳粮户提供各种服务的同时,他们还与各色人员互相勾结包揽了纳户事项,成为在仓场支配纳户行为的核心力量。作为地方官府为了利用和控制这股力量,就大规模地把“歇家”编为仓役。于是仓内仓外尽是“歇家”,形成了“盘踞仓场型歇家”群体。

这些“歇家”在权力结构中往往扮演着“四不像”的角色,当粮胥盘剥乡民太甚,他们会领头抗争,以民间社会庇护者的形象示人;每当官府开仓收漕之际,他们又会与官差粮胥相互勾结,成为这条漕运食物链上的寄生虫,从中捞取灰色利益。

这种似是而非的身份使他们具备了一般乡民所没有的社会威望与号召力,也使其谙熟官场上那一套或显或潜的运行规则,知道如何与官差们斗法。

这帮地方人物虽然手中并没有征粮的特权,但却是各地闹漕的主要组织者,很多时候官府衙门为了图个安宁,也会默许他们具备民间社会“既得利益者”的身份。这些有着“讼师”身份的“歇家”是民间的法人代表,在崇阳县的地方权力格局中,只有他们能够对权力者造成某种程度的伤害。

他们中间的大多数人都识文断字,也是乡民中为数不多了解朝廷法度法规的人,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在当地都有着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网。他们动辄就阻挠乡民纳粮,或赴上司衙门上访控告。因为州县浮收勒折成风,每到官府开仓收漕之际,这些地方上的“讼师”就会代表粮户递状告漕,如果官员不识时务,他们就可能一路告到北京城。

“歇家”与“里差”:看晚清时期的民间两大“硕鼠”

晚清农村

官员们担心如此下去有损地方政声,也会毁了自己的前程。于是就会采取一些和缓的方式,让利于粮农。不可否认“讼师”的闹漕之举成全了造福于民的社会形态,可“讼师”毕竟不是活雷锋,他们只所以热心于这项“公益事业”,是因为他们看中了其背后的巨额利润空间。

清代官员樊增祥记述说:某些健讼的“刁衿讼棍”一经得逞,往往会召集众粮户,向受益的群众邀功。你们能够免遭粮蠹盘剥,都是我上控之功,所以你们应该感谢我,然后就借此来向粮农勒收讼费。后来的钟人杰、金太和等人也是这么照搬的,所以粮农在私下也将这群人称为“刁衿讼棍”。

等到他们名声出来以后,就可以两头捞油水。“狡黠之吏役反结纳之,庸恶之官长亦畏惮之,而良民之受其鱼肉者,较贪官污吏劣丁蠹役而更甚十倍矣。”

在当时的崇阳以及中国中部的许多地方,像钟人杰、金太和这样的地方绅士在税收中的作用日益增大。由于地方社会一直受到腐败的衙门胥吏的掠夺,处于濒临破产的境地。这时候出现的包揽“讼师”的活计就是地方绅士介入税收过程的一个方面,同时也是乡村首领在村庄和县城之间谋求灰色利益的一种方式。

由于过多的捐税将会驱使弱小的纳户寻求有权势的大户的保护,这样他们就有可能避免许多非法的额外负担。在这里,包揽“讼师”的活计具有双重意义:它对绅士来说肯定是有利可图之事;但在谋求灰色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宗族和村社的利益,使之免遭官府无休止的勒索。

“歇家”与“里差”:看晚清时期的民间两大“硕鼠”

清代地方上有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网

三、里差的生存之道

下面我们再说一说盘踞在崇阳县的另一股地方势力“里差”,也就是胥吏中的头目。他们不仅有权力按照所辖地块的大小派驻衙役,而且还具体承办辖区命盗拐抢案件的侦破工作。

对于地方官员来说,这些土生土长的胥吏虽然是难以驾驭的力量,但他又不得不依赖他们去管理地方上的大小事务。别看胥吏无品无级,可很多时候那些有品有级的官员都要哄着他们办事。胥吏承办公事,通常会“先索本官纸笔饭食之资”。这也可以理解,他们又不拿国家的俸禄,总不能拿出自己的钱来办公家的事。

如果他们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即使官员们拿着鞭子在后面赶着,他们也是一头催之不应的慢牛。而对于崇阳县的粮户们来说,那些催粮的胥吏就是会吃人的老虎。可他们中间谁又有勇气来做打虎的英雄武二郎呢?

“歇家”与胥吏的双重身份有时候会集于一人之身。如果乡民们进城歇于里差之家,则里差“既是里差,又是歇家”,他们可以代理乡民兼说讼事,同时又可以打着官家的招牌干些招摇撞骗的勾当,从中捞取的好处费也是双重的。

与诉讼中的把持行为相比,里差在征收钱漕时的盘剥行为更加直接。胥吏对乡民的压榨,使“吏胥视民如鱼肉,民畏吏胥如虎狼”。

“歇家”与“里差”:看晚清时期的民间两大“硕鼠”

里差靠着盘剥百姓获利

每到开征之时,县衙前都会贴出告示,要求乡民按照惯例主动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交纳钱粮。交纳的过程当然免不了许多盘剥,当然你不服盘剥也可以当场说不,但是等待着你的将是那些合法而又酷不可当的手段。

清代的赋税,自康熙年间摊丁入亩之后,田赋包括田粮和地丁两项。田粮通过漕船运往京师,谓之“漕粮”。漕粮辗转数千里,运费都是出自纳粮户,于是“浮收”也就成为一项惯例。加上每年征收漕粮,往往需要折钱交纳,称为“折色”。但无论漕粮折色或地丁银折钱交纳,折合之时,都要高于当地银价的数倍,谓之“勒折”。

曾经给李鸿章当过幕府的冯桂芬在写给友人的信中记载道:“近岁已来,折价合米,直以三四石当一石,刑驱势迫,莫敢枝梧,非一朝夕之故。”这就是说,征粮每石浮收的数目,都要超出正额一倍至两三倍,这是多年沿袭下来的惯例。

对于那些交粮的农民来说,压在他们身上的沉重负担,光是明文规定的附加就有七项之多:随漕正耗、随漕余耗、行月钱粮、赠贴银米、厅仓茶果、漕耗等等。以上七项叠加在一起,平均算下来,每运粮一石,附加就得一石左右。也就是说,这里的七项附加合在一起,等于漕粮正项。

除了朝廷明文规定的那些浮收之外,一线的粮吏还会使出各种刮地皮的手段从粮户身上刮出油来。不论乡民缴纳多少钱粮,办理纳粮凭证的胥吏都会从每户头上抽取二百文手续费。绝大部分乡民所纳银钱并不是一个整数,粮吏令他们“毫厘包分”,也就是将毫厘之数进位到分,在统算交库时,他们却仍然会“见厘缴厘”,余下的部分就装进了他们的口袋里。

地丁银每亩纳钱二千一百四十文,以七分七厘七毫归官府所有,其余除去供解费等使用之外,剩余部分归粮吏。水脚银(是一种以漕粮运费名义征收的附加税,相当于给运送漕粮的人员的劳务费)也是“毫厘包分”,每纳一户必有羡余。

“歇家”与“里差”:看晚清时期的民间两大“硕鼠”

晚清时期民间官员的灰色收入很多

收上来的钱除了要上缴官库之外,剩余全部进入粮吏的口袋。还有些山民所居住地区离县城遥远,进城完粮要走上几天几夜,苦不堪言。他们只好把钱交给那些“讼师”代办税粮折征。对于这种情况,胥吏每石还要加钱一百六十文。

此外,在征收实物的时候还要玩一出“合勺包升”的好戏,就是将合勺之粮进位到升,其羡余也是每票必有,也全进入粮吏的私人小金库。

在“随漕正耗”之外,还有那些没有明文规定的“折扣”、“淋尖”和“踢斛”等等浮收。我们来领略其中的一二,其中有一招“脚踢淋尖”,也有人将其称为“淋尖踢斛”。

在老百姓交纳粮食的时候,官府用个大斛做量器,谷物要在斛中堆起成尖,然后由主管粮仓的粮吏用脚踢上几脚。这溢出来的谷物,据说是弥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损耗用的,不许纳粮人扫回去。事后由官府经办人员留下,按照职务高低、亲疏关系等将其私分。

这几脚可不是随便踢的,脚法拿捏不准,不一定能够踢出自己想要的效果。按照清代户部的估算,这一份“尖米”,与“正收”的比例,起码是每石要占四五升之多。

当时是用斛收米,那种斛上面是木的,下面是皮的,立着倒米时,倒的堆满了,撒在地上的米归衙门不说,那斛一提起来,又浅了一截,又得倒满,所以挑一担米只能算是一箩多。

粮吏们还穿着深靴在米里踩,把落进靴子里的米拿走。有些穷人小户,本来只有数十文钱的税额,结果孝敬官差的小费、饭钱、路费等,加起来就要几百文钱。

在当时,漕粮带给老百姓的的重负是没有办法算清楚的。但是,国家“岁漕江南四百万石,而江南则岁出一千四百万石”,“民间有四石之费,国家始有一石之用”,这个数据应该是不含多少水分的。

“歇家”与“里差”:看晚清时期的民间两大“硕鼠”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

四、结语

晚清时期的民间社会基本上是处于一种自我管理的状态,这也是为什么有“皇权不下县、县下皆自治”一说的主要原因。

而官府设置的“刑名”与“钱谷”两大领域是公权力下探民间社会的触角,所以讼师与胥吏对地方社会有着实际的控制力。

此时整部国家机器已经锈迹斑斑,其运行成本也是越来越高。由于自然条件等客观因素,像崇阳县这样的山区有着很强的封闭性,官家的力量难以渗透其中,诸如讼师与胥吏对地方社会有着实际的控制力。国家需要钱,但是这时候各级官库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亏空。然而,这些亏空并不是由老百姓亏欠税赋导致的,主要还是由于官吏们自己盗窃国库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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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的民间社会基本上是处于一种自我管理的状态,这也是为什么有“皇权不下县、县下皆自治”一说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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