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書和再審裁定書同一事實的認定不一樣,哪個更有效力?

釋明說事


二審判決書和再審裁定書同一事實的認定不一樣,那個更有效力?

單純說“判決”和“裁定”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就分不出哪個效力大、那個效力小。只能說,最後一次的裁判才是對這個案件有效力的。(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王萬東法律服務


二審判決(以民事判決為例)屬於生效判決,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對經過法庭審理的案件,根據已經查明和認定的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作出權威判定。民事判決解決民事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

再審屬於審判監督程序,再審裁定是對生效判決(一審二審)決定再審的程序,不可能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

判決適用於實體問題,裁定適用於程序性問題,所以不可能存在問題涉及的情形。


陳景軍律師


打比方說,二審裁判結果相當網球場的裁判的判罰,裁判判完了,球員不服,可以鷹眼挑戰,即,申請再審,如果挑戰成功,則裁定發回重審或者指令再審。

另外,因為我國並非判例制體系,所以有關法律文書中,查明自己認定理由部分,並不能作為絕對有效證據使用,再審審理過程中,依然要依據雙方提交的證據認定。


秦永建律師


謝謝:我國法律以兩審終審製為主,二審判決與再審裁定認定事實不同,不代表再審不認可二審終審判決,再審只是說明事實遺漏偏差或者補充其瑕疵,並沒全盤否定二審判決,而且是裁定只代表書面審查,法定效力在二審。


法之眾武林


審理程序分為一審、二審、再審。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是說經歷過二審審理後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再審程序是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再次審理的程序。


常小律


再審裁定書一般情況下都是對生效的二審判決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是對生效判決書的一種監督,二審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和再審裁定書中認定的事實,哪個對哪個錯,要看發回重審後的審理結果。

再審裁定書只是啟動再審程序,事實對與錯,要經過再審程序重新審理方知。


老劉的後花園


沒有執法資格的人辦案,程序嚴重違法,辦理的又是冤假錯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又不進行釋法說明的情況下進行定罪,市中院,省高院兩次發回再審都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再審的,沒有補充任何證據,進行的是重複起訴,並且在同一事實的事上,又做的是一罪二罰,並且是判兩年,非得讓服刑三年多,在全國有誰聽說和遇到過這種罕見之事,事情己過去幾年了,至今沒有任何單位給個公平的說法。


基督山一馬建超


再審不是必須程序,是二審出現錯誤,糾正程序,上訴是必須程序,無論一審對錯都必須受理,再審,沒有法定的理由,不會受理


於二3


二審判決書更有效力。因為二審判決書是生效的法律文書,有強制力。再審裁定書雖然是法律文書,但不是生效的法律文書,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具體說,你不能拿再審裁定書到法院去申請執行,但有二審的,到法院申請執行,必須附二審判決書。


阿福150298048


不是這個概念,判決書以最後一次為準,不是為主!

判決書不是攀比書,不是用來比較的,是用來執行的,以判決書為依據具體實施的。不是說一審對原告有利,二審對被告有利,然後然後原被告繼續p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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