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僅就五間中的一間達成徵遷補償協議,不得拆除整體房屋

【摘要】涉案房屋分別為蔣桂某、蔣麗某、蔣小某、蔣芳某和蔣滿某(均為蔣某某女兒)所有。因城中村改造項目,蔣芳某與x街道達成的拆遷補償及安置協議,是僅就其中的1間2層房屋,四原告未就其餘四間房屋達成徵收補償協議。被告x街道下屬拆遷指揮部組織人員拆除了該房屋。2019年10月15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未給予房屋拆遷補償情況下即組織拆除,違背“先補償,後拆遷”的原則。

【關鍵詞】行政訴訟,徵收拆遷,補償協議,城中村改造,集體土地

行政訴訟:僅就五間中的一間達成徵遷補償協議,不得拆除整體房屋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一.基本案情

(一)蔣某某在x市××街道x村××層磚混房屋1幢,並於1991年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該權證記載土地使用面積為149平方米。根據2003年1月3日分家書達成的協議,自西到東五間房屋(每間包括兩層)分別為蔣桂某、蔣麗某、蔣小某、蔣芳某和蔣滿某(均為蔣某某女兒)所有。2017年9月1日,因x市城中村改造建設項目需要,x市人民政府決定徵收x市蘭江街道、x村集體土地,原告所在村被納入該城中村改造項目範圍。

(二)2018年11月,蔣芳某(戶)與x街道就1間2層房屋達成拆遷補償及安置協議。協議簽訂後,蔣芳某已自行騰空房屋。2018年12月,被告x街道下屬拆遷指揮部組織人員拆除了上述位於x街道x村××層房屋。經被告認定,涉案房屋佔地共計184.28平方米,其中四原告每人每間佔地35.21平方米,建築面積70.42平方米。四原告未就上述位於x街道x村××其餘四間房屋達成徵收補償協議。

二.裁判結果

2019年10月15日法院判決,確認被告x市人民政府x街道辦事處,拆除四原告位於x市x街道x村x號4間2層房屋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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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2018年12月7日下午14時左右,x市x街道x、後地現場徵遷指揮部副指揮長王星華等人在沒有任何合法拆除手續,也未對原告進行補償安置的情況下,組織數十人使用挖掘機將原告的房屋予以拆除,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被告自認x市x街道x、後地現場徵遷指揮部是其成立,該指揮部實施的上述行為後果應由被告承擔。

(二)答辯意見:本案所涉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經過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並經依法公告,程序合法。被告在x城中村徵遷改造中,盡最大努力做耐心細緻的工作,但由於原告的無理要求,未能達成涉案房屋的徵遷補償協議。如果不拆除涉案房屋,將影響整個x城中村的改造,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如果按原告的無理要求進行補償,是對其他徵遷戶的不公,也是一種嚴重的瀆職行為。出於無奈只能拆除涉案房屋,並按政策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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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師點評

(一)涉案房屋雖於拆除前已由實際使用者蔣芳某騰空房屋,但其僅就涉案房屋中的1間(2層)房屋與權利人達成了拆遷補償協議,且被告在拆遷過程中已認可其餘4間(2層)房屋為四原告所有,且未能與四原告協商一致而未就剩餘房屋達成補償協議。此後被告及其他負有土地徵收補償職責的法定職能部門也未就涉案房屋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二)被告在未給予房屋拆遷補償情況下即組織拆除,違背“先補償,後拆遷”的原則。鑑此,被告未完成補償即直接組織拆除涉案房屋,無事實、法律依據。同時,被告既未經法定程序,也違背了行政行為的正當程序要求。

(三)根據法律規定,被徵收人依法獲得涉案房屋的相應補償後,拒不交還土地情況下,可由其或相關職能部門責令被徵收人騰空涉案房屋並交出涉案土地,此後仍拒不履行的,方可依法予以拆除。

【參考資料】1徵收拆遷:拆除養殖場的處罰權應歸環保部門而並不屬於街道辦事處。2.徵收拆遷:作為房產證上的合法共有人,應得到妥善安置和經濟補償。3.徵收拆遷:以發揮正面導向和引導依法行政的原則認定被拆遷人損失。

【作者聲明】本文為真實司法裁判案例,僅供以案釋法之學習交流。若有侵權之處煩請告知刪除。文中隱去當事人名稱、屬地信息。插圖無版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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